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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股东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是国外公司立法的普遍做法。在我国,由于受传统经济体制的影响以及公司法律制度关于小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的欠缺,处于弱势地位的小股东时常遭受到大股东的侵害。如何加强对小股东的保护已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高度重视的问题。本文通过考察国外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设计了我国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体系。
文章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阐述建立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重要意义,是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保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是公司健康、协调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权利义务均衡原则、民主原则在公司法适用中的必然要求,是健全公司法律制度适应公司法的现代化和统一化发展的需要。第二章介绍国外公司法关于小股东保护的基本做法,包括限制大股东的股份自由转让权,股份收买请求权,限制表决权制度,累积投票制度,赋予小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实行表决回避制度,确立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与可撤销制度,规定股东提案权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等。第三章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公司法,指出我国法律制度中对小股东保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是缺乏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制约,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成为侵害小股东权益的常见形式,股东知情权难以得到切实保障,严格的资本维持原则制约了小股东的自我保护和缺少完备的司法救济措施。第四章提出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构想,即重新构建一个以股东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为统率,通过增设股份收买请求权,完善投票权制度,授予小股东以召集股东大会权、提案权、对瑕疵决议的诉权、股东派生诉讼权等制度以强化小股东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权利为主要内容,以构建独立董事制度、设立一个专门的保护组织作为保障的小股东权益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