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融资制度研究——以债权让与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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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融资在现代商事融资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成为目前很多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作为以传统债权让与制度为核心基础的新兴融资制度,不仅于国际贸易领域广泛运用,在国内融资领域中也已迅速开展。我国除了众多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外,大量的商业保理公司也在各地广泛设立从事保理融资业务。但我国关于保理融资的立法建设相较于保理实务的开展状况却显得十分滞后,也因此影响到了保理融资合同纠纷案例的司法解决。本文从保理融资制度的法律基础——债权让与制度出发,分析研究保理融资对于传统债权让与理论的变革和挑战,并通过与国外相关立法的比较考察,针对我国目前保理融资领域所暴露出来的制度短板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保理行业的发展。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保理和保理融资的基本理论。包括保理融资的基本概念、分类、制度功能等,通过保理融资制度的概念分析以及与相关债权融资制度的比较,分析保理融资制度的优势。保理融资是保理制度最重要的功能,保理融资充分利用债权的流转性和收益性缓解了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压力。  第二部分从法理和实务角度分别解析了保理融资制度。保理融资业务的整个核心都是围绕着债权让与进行的,是建立在传统债权让与基础上的商事制度,保理融资的本质仍然是债权让与。但相较于传统债权让与,保理融资又因其商事特征有着不同于传统制度的特点,无论是从债权让与的客体范围,还是债权让与行为的效力上,保理融资从多方面冲击着传统债权让与法律关系,重新解读了受让人、让与人、债务人三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目前的保理融资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着的不足。卖方与买方签订货物或服务交易合同之后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卖方可以将其转让给保理商叙作保理,从而获得融资,到期买方直接付款给保理商。可以看出,保理融资的整个流程就是一次债权让与。但是,相较于国际保理,我国的国内保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未来债权、附禁转特约的债权不可以叙作保理,债权的多重让与所致的权利冲突缺乏相应解决规范,同时传统债权让与法律规范已不足以保护保理融资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第四部分运用比较研究法考察了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通过对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债权让与融资制度进行比较考察,针对第三部分提到的我国的保理融资制度存在的问题,未来债权和附禁转特约债权的可转让性,债权让与公示制度的建立,都是有效解决我国保理纠纷的有效启发,值得我国借鉴。  第五部分围绕我国保理融资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笔者自己的完善建议。未来债权、附禁转特约的债权,从法理角度而言完全可以成为保理融资合同的客体,从而有效扩大可让与债权的范围;债权让与融资领域建立统一登记公示制度,能够有效地解决债权多重让与的权利冲突,还能与其他债权融资制度做到有效衔接;建立有效的信赖利益保护制度,维护保理行业的交易安全;建立保理行业统一管理制度,使我国保理融资业务更加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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