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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在我国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该制度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及监督公司管理层等方面必将发挥重要作用。股东派生诉讼兼具代位性和代表性双重特征,其所采用的诉讼方式既要保证诉讼的公正性,即原告能够公正和充分地代表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又要保证诉讼的效率性。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何种诉讼方式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课题。对此我国公司法未规定具体诉讼方式,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共同诉讼方式又存在着诉讼容量有限、诉讼程序繁琐以及判决的既判力不具有直接扩张性等缺陷,必将导致股东派生诉讼之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目标无法实现的困境。美国的集团诉讼方式规定了原告公正性和代表性的一般要求,同时采用拟制集团、当事人“明示退出”以及赋予判决直接的扩张性等立法技术,可资借鉴,以完善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