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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盏明灯,给身处黑暗的犯罪嫌疑人以指引与希望。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保障人权写入法典之中,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同时释放出要赋予犯罪嫌疑人更多权利的信号。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由于受到各方面的限制,不可能实现对自身的有效辩护,这时律师的介入就显得尤为的重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将辩护律师的责任规定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这表现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责任有所加重,同时也说明其作用为人们广泛认同,律师辩护工作的进展程度,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与利益的实现。审前程序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阶段并没有中立的裁判者,这一阶段的辩护工作更多的是不同于实体性辩护的程序性辩护,这一阶段的辩护工作进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辩方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成败。审前程序是审判的准备阶段,包括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审前阶段程序性辩护应作广义上的理解,指的是:以程序法为依据,在刑事诉讼进程中提出程序性申请、解决程序性争议,以期维护和实现被追诉者程序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辩护。这一程序性辩护不同于传统的程序性辩护,它既包括程序上的争议又包括程序上的申请。审前阶段的程序性辩护有着不同于审判阶段的程序性辩护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审前程序性辩护的及时性、基础性、紧迫性、预防性和程序性上。同时审前阶段的程序性辩护具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实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审前程序的诉讼化建构、维护司法公正、推动诉讼顺利进行和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价值。审前程序中程序性辩护的内容主要有程序性请求的实现和程序性争议的解决两个方面。程序性请求的实现主要是指在审前程序中基于程序法上的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实现程序上的以及实体上的利益。程序性请求的基础并不是公安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而是基于程序法赋予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的权利,这属于广义上的程序性辩护。程序性请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方面是针对强制措施发表法律意见,主要目的是为了防范于未然,使犯罪嫌疑人免受不必要的权利侵害;第二方面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主要涉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种类、证据的提供与事实说明以及救济问题;第三方面是申请解除强制措施,包括申请解除强制措施的申请理由、证据的提供与事实说明以及救济问题;第四方面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核心的问题在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律师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理由等方面。程序性争议的解决主要是指对审前非法证据问题进行排除的辩护工作。这也是传统狭义程序性辩护的核心问题。非法证据永远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颗毒瘤,越早将其排除就越能维护程序的纯洁性与公正性。审前程序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性辩护具有维护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保障审判纯洁性、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等重要意义。其具有不同于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审前阶段缺少中立的裁判者、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上。刑事辩护律师在审前程序辩护过程中提起的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范围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另一种是通过其他违法方法取得的证据。然而这一范围并不能满足律师的辩护需求,适当的扩大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是十分必要的。法律中将证明证据是否为非法证据的责任交由检察机关承担,同时规定了辩护律师应当在提出非法证据的同时提供线索。这样一来,线索提交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律师一定不可以忽视这方面的问题,应当积极的调查取证,提供强有力的证据线索。有权利就一定要有救济,对非法证据排除被拒绝的救济同样是辩护律师审前的重要工作。律师在审前阶段依据程序法的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实现程序法上的权利,维护实体法上的利益,这对于整个刑事诉讼进程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在不断的完善,律师在不懈的努力,然而这一阶段的辩护工作仍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有制度层面的,也有观念层面的。想使得审前程序中程序性辩护的功能得以更大程度的体现,就应当在观念上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在制度上建立相应的配合和保障机制,这样才能使得律师的程序性辩护得以最大程序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