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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信托行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行为更加多样化,以资金型信托为主的各类信托产品层出不穷,资金融通规模日益扩大,信托活动与各种社会利益主体的关联度越来越大,信托税收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信托业在中国起步较晚,发展之路也十分曲折,信托税制建设更是严重滞后,现行税收制度对于信托活动的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等要素并未明确,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仅就基于信托关系形成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其他投资产品和投资方式,我国现行税制并没有明确的和有针对性的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一直尚未发布明确的政策,规范这些信托型投资产品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对信托业务的课税至今仍是直接套用对一般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规定。即便是对于证券投资基金,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法规文件也未就税收要素等问题做出统一的说明,而只是针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环节、收益环节及退出环节进行了临时性、适应性且零散的规定。不健全、不清晰的信托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同信托投资方式投资者税收负担的不公平,也为信托投资带来了不确定的税收风险,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信托行业在中国的发展。 本文运用了现状剖析、实证研究与比较借鉴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首先从阐述信托的法律含义、类型和运行环节入手,分析信托在运行过程中的特殊经济实质和财产关系。并结合实例分别从行业立法角度和税收征管角度了剖析信托税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即纳税主体混淆、重复征税问题严重以及税负不公等问题。 为提出完善我国信托税制的可行性建议,本文除借鉴了大陆法系下信托税制建设较为完善的日本和台湾在对信托征税方面的做法,还特别对具有信托本质的证券投资基金现行税制进行了归纳和梳理,笔者认为,由于投资基金与信托的本质相同,其盈利模式也与资金型信托非常相似,因此无论是在纳税主体和纳税环节的设置上,还是在税收优惠和鼓励政策的规定上,证券投资基金都可为完善信托税制提供借鉴。 经过上述分析、比较和借鉴,笔者提出建设我国信托税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受益人负担原则、避免重复征税原则和发生主义原则。并结合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等税种的概念及特点,分别从信托设立、存续、终止的运行环节角度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本论文共设六个章节,其中第2章至第5章为主体的四个章节。 第1章为导论部分,主要介绍本论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回顾不同法系下对于信托税制的探讨,引出本文的研究内容和思路,介绍研究方法。 第2章阐述了信托的基础理论,包括信托的法律含义,信托的基本分类,信托的运行环节以及投资基金的信托本质。 第3章分别从行业立法和税收立法角度分析了我国目前信托行业税收制度现状以及套用传统经济业务税收政策对信托业务征税的不合理性以及在税收征管环节存在的漏洞。 第4章对信托业发达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信托税制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同时分别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现行税收制度在纳税主体、纳税环节上的征免规定为完善我国信托税制提供借鉴。 第5章分析了我国建立和完善信托税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从信托设立环节、存续和终止环节提出完善我国信托行业税收制度的具体建议。 第6章对上述研究进行归纳总结,并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