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他们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为和谐社会的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农民工合法权益因种种因素在现实中经常遭到侵害,再加上并没有一套完善的适合农民工维权的畅通渠道,以至于农民工原本弱势的地位就更加弱势。法律援助制度的创设正是为了更好的利用法律资源,实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对农民工伸出援助之手,使农民工的“平等”与“正义”能够得到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合法的维护,实现司法的平等,提高司法效率。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援助资源的利用却存在着许多的漏洞,以至于未能发挥出所期待的作用。其实,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并非资源短缺,而是在利用上有缺憾,单一的实施利用未达到法律援助制度的最优化。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合理利用法律援助资源,改善法律援助的单一利用倾向,应当引导法律援助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将诉讼与非诉讼相结合,推动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本文以法律援助的多元化视角为基点,加上笔者之前曾经参加过全国“守志-志远”课题项目,亲眼目睹、见证了农民工的各项遭遇,感同身受。其中的“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调研报告——对当前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之效果分析与路径探析”是课题组成员专门对农民工的各项情况进行的比较全面的调研分析成果,文中采用了此课题成果中的数据作为依托,加上从各调研文献中所得到的大量数据作支撑,从农民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中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入手,探讨了农民工的基本情况、及其在维护合法权益中存在的问题,论述了农民工可利用的法律援助资源并分析了各自的优劣。接着从农民工对于法律援助的需求与多元化进行了论证,最后得出了农民工法律援助需要多元化的结论。
具体来讲,本文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农民工及其法律需求”,在这部分中,本文力求客观地对农民工的地位及其法律需求进行分析。首先,是对农民工进行界定,指出农民工的本质是在农村具有承包土地但却脱离了基本的农业生产活动,他们是由普通农民向产业工人转化的一类社会群体。接下来是分析农民工群体的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从社会地位来讲,不论是调研还是分析所得到的结论,都将农民工归属为弱势群体。而农民工“弱势群体”的法律地位的界定是对于我国的各项法律文件进行归纳分析所得出的。进而,对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及其权益保护中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在这部分中主要采用了大量的调研数据做为依据。分别从“农民工实际状况”和“农民工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论析。在“农民工实际状况”中,全部采用数据图表对农民工的真实生存状况进行了展示,对农民工问题有一个的全面的了解。在“农民工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这部分中,揭示了农民工在工作中遭遇到的权益侵害的主要方面。最后一部分是结合农民工合法权益中存在的问题,对农民工的法律需求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与论述。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法律援助制度以及农民工法律援助资源进行了分析和比较。首先,概括介绍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及其基本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的概述中以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作为起点,介绍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公益性和功能,明确了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责任,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是弱势群体同样能够平等地接受法律服务所必须的。在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制度中,分别介绍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对象、主体和程序制度。接下来,是对农民工目前可以利用的法律援助资源进行了分类的论述比较,从一般的法律援助机构、专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法院的司法救助、非政府团体的援助(包括工会、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公益组织)与政府行政机构(包括派出所、劳动监察机构和政府的直接干预措施),将以上各种资源的特点、运行情况、各自的优劣势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比较并且结合当前经济金融危机的新形势下,同时阐述了政府机构所承担责任的重大意义。
第三部分是农民工对维权方式及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和实际需求。这部分又是从两个方面来分析的。第一是结合调研所得到的数据,对农民工的需求选择进行了分析论证。农民工在遭遇到权益侵害时,选择的渠道是有先后顺序的。首先,农民工会选择去找其他群体或者个人解决,包括农民工的自助团体以及其他能够解纷的团体。其次是找政府解决,尤其是在经济金融危机导致的企业支付不能时,政府承担所表现出来的责任与权威。再次是仲裁及劳动争议解决处理中心解决农民工的各项纠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大大改善了农民工的争议仲裁的途径。最后是对法律援助的诉讼进行了分析。第二个方面是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形势进行剖析。包括劳动合同法颁布的影响、《法律援助条例》的影响、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及农民工自身素质的各种因素、新形势等的影响。
第四部分是通过前几部分的分析中所得出的结论,在这部分中,提出了五种改进方案,包括重视对农民工法律素养的提升;鼓励人民团体、组织充分发挥非诉法律援助职能;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政府组成机构与部门的职责;发挥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与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等。
当然,要建立发展多元化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救济机制,并不仅仅限于这几个方面,我们应当使法律援助的多种途径、制度、程序之间形成合理的互补与衔接,为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提供全方位的、可选择的、有效地法律援助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