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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是各项社会事业的承担主体,在我国属于一个庞大的用人系统。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事业单位的职工拥有国家干部的身份,与单位之间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这意味着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与行政级别密切相关且具有终身制的特点,在这样的人事制度下事业单位不可能存在大量的人事争议。进入市场经济以来,传统体制下形成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统一大市场的要求,改革势在必行。2000年中央提出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聘用制使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由“身份”向“契约”转变,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人才的流动,同时由于人事法规不完备、人事管理工作不规范以及聘用合同本身存在问题等诸多原因使得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越来越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随时都会有遭受侵害的危险,因此研究并建立一套有效的争议处理机制并作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体制刻不容缓。本文以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切入点,讨论了目前人事争议处理体制中的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议:将事业单位按属性合理分类,部分并入劳动关系中,由劳动法调整,一部分列入公务员制度中,受公务员法规范;实现人事仲裁与司法审判的有效衔接;构建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加大人事立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