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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利于实现农民组织化,推动农业产业化,改善经济绩效。但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一直受到严重的资金短缺和融资难的限制,融资难的一个主要形式是信贷配给严重。 银行业机构出于防范信贷风险的目的,一般会对借款人提出抵押物等非价格要求,当借款人不能达到银行业机构的非价格要求时,贷款申请不能被全部满足,即是说银行业机构对借款人实施了信贷配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难,大都是因为无法满足银行业机构的非价格要求,从而受到银行的信贷配给。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配给问题的形成首先源于合作社自身的不足。合作社的发展阶段、农业的产业风险、合作社的抵押品状况和内部制度建设显著地正向影响着合作社的信贷配给;当地金融资源与环境、政府融资政策对合作社的信贷配给也有明显的影响作用。 金融机构的行为和制度缺陷也是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配给问题形成的重要原因。政策性银行的独特制度安排,限制了化解信贷配给的功能;商业银行的商业经营导向,成为信贷配给的基本动力;合作金融异化,阻隔了化解信贷配给的基本途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力弱小,制约了化解信贷配给的能力;农业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发展滞后,加剧了信贷配给的程度。银行业机构对合作社实施信贷配给的主要方式有信用评级、担保要求、存款要求和客户关系考虑。信贷配给对信贷双方的福利影响比较复杂,以福利损失为主。 政府的行为和制度缺陷也是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配给问题的重要因素。政府主导银行商业化改革,形成对合作社进行信贷配给的动力机制;行政干预加剧了合作社的经营风险和信贷配给;农村地区信用和法治环境差,导致信用贷款减少和信贷配给增多;农村产权制度不完善,合作社贷款缺少抵(质)押物,成为信贷配给的直接原因;农村金融市场的行政壁垒和垄断,使银行业机构拥有了信贷配给的“资本”;对信贷支农的政策要求不明确,提供了信贷配给的政策空间。 要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配给问题,根本途径在于通过适当的制度创新。借鉴大学、产业、政府关系的“三螺旋创新模型”,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银行业机构和政府三螺旋式的协同制度创新,构建三方既各自独立又相互合作的新型关系,可以有效缓解合作社信贷配给。 其中,政府、银行业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扮演“制度发动”、“制度策应”和“制度嵌入”的角色,参与协同制度创新。三方以三螺旋式的关系共同构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制度创新的发生机制和运行机制。为此,合作社要创新治理机制,完善产权结构,加强规范管理和内生增长能力;银行业机构要创新信贷制度、信贷产品和信贷技术;政府要营造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提供适度而有效的政策支持。任何一方既要明确自身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承担各自责任,开展创新实践,同时又要善意回应其他方的变化和需求,及时跟进创新,实现良性互动,形成创新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