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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技术的蓬勃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引擎,但人们在享受大数据技术发展带来的红利时,如何对大数据技术背景下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也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呼唤个人信息的开放共享,而信息主体又期待法律能够对其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这种矛盾是立法者必须要面对的现实难题。对个人信息界定的主流观点是识别说理论,但将识别说理论圈定的内涵进一步缩小的识别能度说理论正在冲击其“正统地位”。在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个人信息呈现出了与以往有所区别的新的特征,即可识别性、非独占性、信息共享性、经济价值性和利益复杂性,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已有较多条文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但是总体来看还呈现出碎片化、不系统的缺陷。对当下学界中的几种个人信息保护理论进行探讨后发现,把个人信息作为公共物品保护的方式是具有创新性的解决方案,该理论结合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个人信息的特点,将个人信息定性为公共物品,进而舍弃私权保护路径,以公权力和社会监督试图促进社会信息共享新秩序的形成。基于个人信息公共物品保护理论,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分析,我国对大数据技术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应采取以立法保护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保护模式。在立法过程中,应注重保障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注意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财产权保护之间的界限与竞合,促进个人信息共享和国际间的个人信息使用与合作。在建立行业自律体系过程中,应探索建立行业自律组织,拟定切实可行的行业自律公约,并尝试建立个人信息安全认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