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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不但要以充分的环境保护意识为前提,先进的科技为支撑,还要有一个责任政府来实现环境保护中的所有内容,政府在这个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等原因使政府在环境保护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政府的环境保护不作为、乱作为等原因导致环境问题日渐严重。因此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是环境、经济、社会与文化与政治共同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法律法规对政府的环境权利规定较多,对政府的环境义务规定较少,对政府的环境责任规定更是少之又少,且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环境情况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但大多是对企业和个人的规制,对地方政府自身的环境义务及责任鲜有规定,导致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既充当裁判员又充当运动员,使环境问题得不到解决。本文引入了四个甘肃省典型环境污染案例,从案例入手分析甘肃省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追究的现状、法律法规中有关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规定的缺陷,结合案例,分析甘肃省地方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的不足之处。同时,分析我国法律法规对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文提及的典型环境污染案例,构建完整的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构建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度主体的明确性、程序的完善性、对象的清晰性、以及范围的广泛性,建全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追究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