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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请求权是一国国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司法制度的设计应当保障国民裁判请求权。严格意义上的裁判请求权可分为刑事裁判请求权、行政裁判请求权,民事裁判请求权,本文所研究的裁判请求权是民事裁判请求权。就民事事项而言,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有权诉诸法院并有获得公正审判,即公民享有的民事裁判请求权。我们不难发现,裁判请求权不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都已经成为各国设立和运作民事诉讼制度的最高理念,民事诉讼的许多制度都是为了实现裁判请求权而存在的。民事裁判请求权是指任何人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都可诉诸法院并享有独立的不偏不倚的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它包括诉诸司法的权利和公正审判请求权。近几年来,裁判请求权越来越被世界众多国家宪法所承认,其宪法价值和宪法地位日益凸现,而且该权利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已被全球性的国际公约和区域性的国际公约所确认,成为了世界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宪法化、国际化、现实化趋势不断被人们所认识。我国宪法中虽然有裁判请求权保障性的规定,但没有具体的规定和制度性的保障条款。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社会成员的权利遭受侵犯后不能得到恢复,往往肇始于提起诉讼的权利受限,无法接近法院、进入司法程序,其次才是由于审判不公正。因而,没有救济,没有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就没有其它人权,保障纠纷当事人的民事裁判请求权是加强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没有保障的权利形同虚设,因而作为国家审判权和公民的民事权利的连接者,裁判请求权在民事诉讼领域重要性不言而喻,如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裁判请求权,则公民的民事权利则无从谈起,也正是因为理论的缺失和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在实践中会出现大量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被践踏的情况,所以裁判请求权之保障问题尤为值得关注。本文首先阐述了民事裁判请求权的涵义,并分析了我国民事裁判请求权保障的现状与问题,于此同时考察了美日两国保障裁判请求权的现状以为借鉴,最后从起诉与受理的角度试图阐明裁判请求权之保障的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