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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强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号召下,体育运动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业余运动到专业运动,从学校到运动协会,体育运动不仅是人们健身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喜爱运动人的职业。引用西方的一句话,“有人花钱去运动,有人以运动来赚钱”,前者指的就是业余体育运动,后者是专业体育运动。但无论哪种运动,运动中存在的风险都是人人皆知的,尤其是由于一些具有强烈对抗性的体育运动的出现和更加流行,运动中的侵权损害的发生越来越频繁。因此,如何合理分摊运动员在体育运动损害赔偿中责任就显得特别重要。只有合理地分摊运动中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才能既对受害人进行了合理的赔偿,还不至于损害运动员的运动积极性。本文主要介绍了体育运动侵权损害产生以后,加害人可以援用的一个免责事由――风险自负。由于风险自负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所以本文在对体育侵权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全面介绍风险自负这一免责事由及其如何适用于体育侵权中,并提出我国应该引进风险自负作为体育侵权的免责事由。第一章,笔者对体育侵权进行界定。内容包括体育侵权的定义,特点及本文讨论的范围。除此之外,笔者主要对体育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其特殊性的表现从体育运动本身的特点,体育运动的高风险性和体育侵权的归责原则等方面进行了论述,进而引出风险自负这一免责事由。文章的第二章主要介绍了风险自负的一般理论,包括风险自负的定义、构成要件、风险自负的类型、效力等。通过这一章的介绍,读者能够对风险自负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现今,我国把受害人同意作为体育侵权的免责事由,笔者在否定这一免责事由适用于体育侵权的同时,对受害人同意和风险自负进行了对比。通过对比,笔者发现,风险自负应用于体育运动侵权损害赔偿中更能合理分配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责任。文章的第三章,笔者主要论述风险自负这一免责事由在一个特殊的适用领域――体育运动侵权损害中的适用。内容包括在业余体育侵权和专业体育侵权中的不同适用情况,进而提出建议,我国应该引进风险自负作为体育运动侵权的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