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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发生频繁,学生人身安全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在西方法治国家,对学生伤害事故之关注始于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社会公众对生命和人权日渐尊重时。而后各国先后出台大量法律文件以明确学生及其监护人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相关各方之相应法律职责、明确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和救济机制,以促进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和处理,保护学生合法人身权利。而我国目前无完整、健全的法律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规范,相关法律法规零散的分布在各个法律、部门规章等法律文件中,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理论混乱。民事责任的认定是学生伤害事故最为核心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用三条法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值得探讨。部分学生伤害事故受害主体无法及时得到处理给学生及其家长带来困扰,健全我国学校责任保险能够有效维护受害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文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对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分析,并对学校责任保险的构建给出建议,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学生伤害事故的认定。我国对学生伤害事故目前无专项立法,故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认定较模糊。此部分对学生伤害事故存在争议之处,如学生伤害事故主体的界定,学校与学生间法律关系等问题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我国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此部分先阐述普通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再介绍国外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最后结合《侵权责任法》对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进行阐述。第三部分,学生伤害事故主体为学校、学生和第三人,学生伤害事故主体间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侵权案件主体间法律关系。此部分依据《侵权责任法》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学生及第三人归责原则分别进行详细的阐述。第四部分,此部分对我国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目前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最后对我国学校责任险的构建提出可行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