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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学界对中国民法典的呼声越来越高,对民法研究的日益深入,我们对立法方面的关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我国建国以来一直探索适合我们自己的民事立法,建国初期,我们面临着国民经济恢复、社会主义改造和开展大规模经济建设的任务,国家对民事立法十分重视,但由于对资本主义过于仇视的态度,我们在恢复国民经济、坚持走社会主义的道路上,由于没有可以借鉴的法律范本,因此在这种艰难的环境下我们只能依靠自己进行探索,为了调整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新区农村债务处理办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之后整个国家建设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影响,民法的制定被搁浅了,一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民事立法活动才再度被提上日程。在制定民法初期,由于我们传统上没有所谓的民事立法文献可以予以参考,因此将希望寄托于向其他成功制定民法典的国家对他们的民法典和民法体系进行学习和引进,以制定适合我们自己的民法规则,但我们并没有直接制定中国民法典,而是在1986颁布了《民法通则》,这才使民事领域中的基本问题有了统一的规定,为司法审判活动提供了准则。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民法体系主要引进的是德国模式,而对中国来而言,德国模式究竟是否可取,体系的重要性究竟体现在哪里,而体系独特性是否真的重要,这都将是本文将要探索的问题,本篇论文是从立法的角度探究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法学思想,并着重梳理萨维尼的立法思想,从中探索出对中国民法具有指导意义的内容。本篇论文主要是从19世纪德国社会的历史背景出发,探究19世纪萨维尼立法思想形成的理论背景,以此来分析他立法思想的成因,萨维尼坚持民族精神学说,认为法来源于人类社会本身,来源于历史中形成的民族习惯,基于此历史法学派登上历史舞台,也开始了实证主义与理性主义的对抗。但令后世疑惑的是萨维尼对罗马法的执着似乎与他的民族精神学说相矛盾,作为日耳曼人没有以日耳曼的民族法作为研究对象,而是以罗马法的原始材料作为研究对象,就这一点文章会从萨维尼所处的历史时代进行剖析,并给出合理的解释。同时笔者在寻找文献时注意到,在萨维尼晚期所著的《当代罗马法体系》八卷本中,虽然仅有一部被翻译成中文版本,但对本文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对萨维尼晚期的立法思想是一个最为直接的佐证,有利于对他的立法思想的转变有一个直观的把控,同时还要注意到他建立的罗马法体系并不是对过去罗马法原典的直接整理,而是一个重建的过程,他运用各种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定法解释的方法,对渊源和制定法进行排列,注重各章节间的关联程度,完成体系化构建。在创制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萨维尼尤为重视法学家的作用,他认为只有具备一定能力的法学家才能担此重任,他反对拿破仑政府出台的《法国民法典》,因为这部法典无论从制定背景还是制定过程以及结果上都与他的立法思想正好相对,文章会从萨维尼对法典制定过程的要求、法学家必须具备哪些素质等方面详细阐述萨维尼对法典制定的基本理论。通过对萨维尼立法思想的探究,本文还会对他的立法思想进行系统的评价,在历史上萨维尼所做出的巨大贡献在于他对民法体系化的构建上,并以此促进了法学学科向科学化的方向迈进,使法学成为真正的科学,使法律职业更专业化。文章最后会根据萨维尼的立法思想来探究中国的民事立法活动,并通过对他的立法思想的研究寻找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