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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约谈这个词被各行政领域频频提到,的确,行政约谈在运用中缓解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为行政领域注入一股柔性执法的暖流,获得的执法效益与社会效益非常显著。而今,行政约谈如雨后春笋,在越来越多的行政领域传开,然而面对现实层面的如火如荼,理论层面则显得苍白无力。因此,笔者在获得必要的经验材料和理论储备的前提下,试图厘清行政约谈的基本概念,阐明行政约谈的法律性质,通过对理论原理和现实需要的探寻,从我国行政法治实际状况出发,带着行政约谈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行政约谈行为的运用提出一些法律规制上的建议,以期行政约谈行为的健全与完善。由于行政约谈在学界尚未引起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关于行政约谈的概念也并没有形成统一而明确的界定,因此,笔者借助逻辑学的理论,尝试从行政约谈的语义入手,结合行政约谈在各行政领域的立法实践,将行政约谈定义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主体在有证据证明相对人涉嫌违法的情形下,邀请行政相对人,双方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沟通交流,协商讨论,从而获得遵从并认同的执法效果的一种新型行政行为。在界定了行政约谈的概念后,笔者进一步分析了行政约谈的法律性质,并将其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以及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进行比较以更加明晰其性质。随着行政约谈在全国范围内奔流不息已锐不可挡的趋势,必须为其找到最初涌现的理论源泉。笔者认为,行政约谈之所以时下产生,主要源于平衡论的理论指导,因此本文首先论证了平衡论的基本观点对行政约谈行为的支撑。其次,公共服务理论与公众参与理论对行政约谈的产生同样起到了理论指导作用。因此,笔者分别从公共服务理论和公众参与理论对行政约谈的产生作了论证。而行政约谈之所以在当下产生更有其现实性的需求,随着我国依法行政进程的逐渐深入,尤其是在传统执法模式陷入窘境,政府努力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政府行政行为方式也逐渐受到影响,行政管理方式不断创新,行政约谈的产生正是行政执法方式的创新。行政约谈已经被广泛运用于各个行政领域,由于缺少法律上的定位,行政约谈常被滥用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笔者通过整理各领域有关行政约谈的规范性文件,引申出其在立法层面的不足,并针对行政约谈在现实运用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从立法、程序、监督及救济等方面探索其法律规制,以期能对行政约谈的规范化、法治化提供一个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