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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全球经济发展最显著的趋势就是一体化,金融服务业的自由化,更是受到了各国的热切关注。由于其本身的脆弱性,各国对金融服务业的开放都持谨慎态度,直到1997年《金融服务协定》的达成,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才踏上了规范化的轨道。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全面实现,固然取决于多方面因素,但不可否认,法律文件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可取代的。国际法层面上,《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以及《金融服务协议》构成了规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多边法律体系,在金融服务领域确立了逐步自由化的宗旨和谈判的框架,指明了发展的方向,并为以法律形式约束成员方的承诺提供了依据,为在全球范围内全面有序的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国内法层面上,一国的金融服务法律体系不仅是一国金融服务业开放成果的集中体现,更是顺利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的保障。本文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含义入手,介绍了WTO框架下与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相关的国际协定的主要内容;分析了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各种效应:通过博弈模型证明了法律文件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的作用;将我国入世时对金融服务业所做的承诺与我国现阶段的立法情况进行对比;介绍了我国目前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现状,计算了该行业从1997年至2006年十年的开放度,找出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的差距;并介绍了美国和欧盟的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系体,加以评析,找出值得我国借鉴之处。最后得出结论:我国已经全面履行了入世时就金融服务贸易领域所作出的承诺,但是现有的金融服务法律体系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金融监管、退出机制方面仍然存在诸多弊端。我国可以从以下四方面来完善我国的金融服务法律体系:一,充分利用WTO框架下的法律制度为国内金融服务机构提供合理保护;二,提升国内金融服务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三,加强对外资金融服务机构的监管;四,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