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采用比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开设股指期货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合约设计进行了论述。全文共分四个部分,主要包括:股指期货概念和功能、海外股指期货、我国股指期货的开设、我国股指期货合约设计。 首先,通过分析研究海外股指期货,推断出股指期货产生的一般动因。股指期货产生的动因包括:(1)、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对股指期货这一金融工具的需求强烈;(2)、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能满足市场需求;(3)、市场环境和法律法规满足股指期货推出的要求;(4)、股指期货合约细则,能够实现投资策略,并能够事先规避和控制风险。 其次,通过与海外市场的比较,论证我国金融市场迫切需要推出股指期货。我国股市存在很大的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1991年至2001年,沪市综指年均波动幅度为37.80%,深市综指为27.55%。由于市场缺乏跨市组合投资工具,机构投资者损失惨重。2001年基金业全年的净收益与上年比,跌幅高达77.78%。我国券商业务模式单一,自营和资产管理抗风险能力较差,遇到熊市,所有业务都受影响。新加坡等海外国家拟推出以我国股市为基础的股指期货,且我国加入WTO后,需开放资本市场、活跃金融市场。以上因素表明我国推出股指期货的急迫性。 再次,论证我国股指期货开设具备基本条件,但需同时注意风险控制。我国沪市交易量已连续6年成交额超过10000亿元,深市连续7年突破10000亿元,换手率达到200%以上。机构投资者种类、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我国证券市场与期货市场均由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从而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期货市场经过近几年规范,制定了科学的交易规则和系统的管理法规。除了上述基础条件,开设股指期货还需其他前提条件,如法律授信、标的指数的制定等。虽然解决这些条件只是技术性问题,不是决定因素,但针对我国股市投机气氛较浓等特点,应谨慎选择推出我国股指期货的时机。此外,股指期货在具备规避现货市场风险的同时,本身也是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在我国推出股指期货应严格风险控制。 最后,借鉴海外股指期货合约设计一般性原则,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现状,具体设计我国股指期货合约细则。我国应制定以流通股为权数的统一指数,以正确反映市场的波动情况。因股指期货交易标的为指数,采用保证金制度,与股票交易性质与程序有区别,股指期货应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股指期货合约其他细则包括:合约单位和合约乘数、最小变动单位、每日限价和断路器、合约保证金水平、合约月份、每日结算价和最后结算价、最后交易日和最终结算日。在设计这些细则时,本文借鉴海外股指期货合约内容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金融市场与投资者的具体情况,使合约既满足作为投资工具所具备的功能,又防止价格操纵行为的发生,确保期市能够安全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