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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战略的推进,互联网应用于人们生活的各方面,信息的获得方式变得迅捷,大数据时代悄然而至。与传统的信息收集方式不同,大数据把非结构性数据纳入到其庞大的数据库中,结合其他数据,综合识别出指向特定个人的数据。大数据技术下,信息的流动性更快更集中,传播范围广。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普及,信息的商业价值备受瞩目,但值得关注的是侵害个人信息的风险也会加大,对信息安全发起了挑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依法治国”成为时代的最强音。为了在不强制限制大数据技术发展的条件下,解决法律在这一方面规定的不足,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确保大数据技术下社会安全有序的运行,我国已经开始针对大数据下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进行立法。伴随大数据而来的是信息之间的高联动性,这就要求刑法在规制信息安全犯罪方面不能只局限在法学领域,而将与其密切相关的计算机领域、互联网技术领域等多个领域割裂在外。必须将各个领域涉及到的众多学科知识联系起来,用发展的、科学的思维对大数据技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研究。从大数据的概念入手,系统的对大数据进行了解,在总结大数据下个人信息特点的基础上,对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所面临的挑战和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做出解释,并进一步分析我国刑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制,借鉴外国法律的相关立法经验,以期能更好的完善我国刑法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体系。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大数据的概念和特点。通过对大数据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分析大数据的特点,发掘大数据与个人信息的联系。第二部分是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权。在对个人信息相关概念进行区别的基础上,依据其特点,分析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和刑法语境下的特征,对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确定,结合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特点和发生原因,明确个人信息需要刑法加强保护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我国现阶段关于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法律规定和不足。在梳理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现有法律后,结合社会实际发展状况,找出现阶段刑法保护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是外国法律对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通过对不同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分析,总结经验进行学习和借鉴。第五部分是在前四部分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刑法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提出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