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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对中国古代优秀法律文化的继承。死刑复核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对地方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进一步进行审核的一种司法活动。其目的在于防止死刑的错误适用。作为一种审判程序,复核程序仍然是法院的一个审判活动,而且这一活动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巨,关乎生死,远远超过了地方法院审判及判决本身的意义。 但是,中国现行刑事诉讼并没有规定律师可以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帮助,导致被告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受到极大的限制,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下放,更导致被告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难以获得有效的辩护保障。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设立系统的辩护制度成为必然。 本人从辩护权绝对性、破除司法神秘、人权保障的“木桶理论”、“少杀、慎杀”民意、司法改革的趋势、国际潮流的呼吁、被告人弱势的救济等若干方面,论述了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设立系统辩护制度的必要性,提出了辩护权绝对性的概念,认为辩护权是被告人自然的、绝对的权利,它应当无处不在,被告人应当无障碍的行使,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自然也应当保障被告人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规定不明,律师也不能介入该程序,但是从改革的角度看,完全可以将现行的程序予以完善,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性,为律师的介入提供法律上的基础;与此同时,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实施,理论上对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呼声日益高涨,研究也相对比较成熟,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制度建立的时机业已到来。 在死刑复核程序律师介入的制度方面,本人提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实行强制辩护制度;参加死刑复核程序的必须是专业律师;律师应当直接参与案件的复核审理;死刑复核程序辩护律师应当享有会见被告人的权利;查阅、复制案卷的权利;调查取证权;开庭建议权;发表意见权等。 由于与死刑案件的一审、二审不同,死刑复核辩护的重点是对被告人是否应当适用死刑。本人认为,死刑复核应当坚持全面审理原则,律师的辩护也应当从事实到法律、从实体到程序、从法律因素到法外因素,对被告人能否适用死刑进行全方位的辩护。其辩护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是否构成被控之罪;对被告人应否适用死刑;被告人有无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条件;被告人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地方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有无违反诉讼程序;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具有刑讯逼供情节:充分利用“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定罪原则;注意法条变化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影响;据理据法力争,抗辩法外影响因素等十个方面。 根据论文的论述,文章的最后附列了本人对于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