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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金融大趋势来看,混业经营成为诸多国家金融机构的选择。在我国,尽管缺乏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无论是以交通银行为代表的国有银行、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为代表的中央企业,还是以新希望为代表的民营企业,都正在或已经建立起了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雏形。 在诸多金融控股公司里面,德隆的“崛起”与快速“坍塌”和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给人们留下了深刻印象。德隆集团借助上市公司平台、地方金融机构、以及诸多实业公司,依靠大量纷繁复杂的关联交易和金融工具,在其颠峰期管理着超过1000亿人民币的资产。香港学者郎咸平将这一类“实业公司控股金融机构”称之为“类金融控股企业”,并呼吁加强对类金融控股企业的监管。 除了加强监管之外,对类金融控股出现危机后的处置也是本文关注的对象。然而,由于国际国内关于类金融控股企业的研究和文献较少,本文主要依靠和借鉴了国际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同时从企业管理和运营的角度试图发现类金融控股企业存在的一般问题和可能出现危机的关键点,探讨了对类金融控股企业的监管及危机处理程序。 文章共分四部分,第一章开章明义提出了对类金融控股企业的定义和本文的观点;第二章主要论述了金融控股公司在国际上的发展,说明了(类)金融控股企业的特殊风险,研究了对其进行监管的必要性,简要说明了对其监管的主要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类金融企业这一特殊类型的金融控股企业的作用和发展模式;第三章重点研究了我国类金融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并以德隆集团为案例说明对其加强监管和处置的必要性;第四章对建立适合我国类金融控股企业的金融预警系统、外部监管系统以及危机处置程序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