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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权是房地产开发商为取得建设资金,将尚未完工的工程设定抵押,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担保。在建工程抵押权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物权法》中都有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也普遍存在,在建工程抵押权制度有利于开发商进行融资,促进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但是围绕着在建工程还存在其他不同性质的权利,这些权利如果产生冲突如何解决,在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实践中也常常面临困境。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对该问题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对在建工程及在建工程抵押权进行概念和性质上的界定。在建工程是已经投入一定的资金和材料,具有一定的物质价值的未来财产,除具有一般现实物的基本属性外,还具有期待性和变动性的特点。因作为抵押物的在建工程的性质,而对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性质在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我国对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法律性质的认定是该抵押权是一种抵押担保方式。第二部分主要针对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冲突问题进行分析。首先阐述了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和内容,通过对其性质和内容的分析,指出该权利的优先权性,并对该权利的行使标的物、时间、条件、期限等做了简要论述。其次指出了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间冲突的原因,其根本原因是两种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最后对如何防范两者的冲突问题,指出了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并对其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和建议。第三部分主要针对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商品房预告登记优先权之间的冲突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对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及优先权的效力进行了分析,其次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指出两者冲突的原因,最后针对我国现行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对在建工程的抵押制度早已建立,并且已经日趋成熟,对建立在在建工程上的各种权利也有不同的理解,在解决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上也有不少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