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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自1969年诞生之日开始便将人类社会带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随着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围绕互联网展开的商业活动呈现出不断繁荣的局面。在这个领域出现了许许多多新奇的经济现象是传统经济中未曾有过的,其中互联网平台企业之间的客户端软件竞争因其涉及面广影响力大而备受社会各界的瞩目。 本文基于产业经济学新近发展起来的分支前沿双边市场理论,重点研讨了2010年发生的一个代表性案例,腾讯QQ与奇虎360客户端纷争。通过建立动态二时期多阶段博弈模型,本文分析了在不同的法制环境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博弈过程和结果,得出如下简要结论:一、采用双边市场理论作为研究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行为的框架是较为理想的。二、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互联网平台企业在相互竞争中实施“抄袭”、“破坏”竞争对手产品,“逼迫”网民交易等行为都是合乎理性的选择,腾讯与360纷争的出现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必然的。只有健全法规高效执法,类似的案件才能避免,网民的福利才能得到保证。因此制定并完善合理有效的法律法规是政府有关部门亟需着手展开的工作。三、现行《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专利法》由于只保护了软件的形式而未保护软件的内容,因而无法遏制互联网平台企业间的软件“抄袭”行为,从而成为平台企业恶性竞争的诱因。为此立法机构应借鉴专利保护模式制定专门的软件保护法。四、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所实施的直接或间接“破坏”竞争对手产品以图利自己的行为,现行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都不能很好地加以规制。为此一方面立法机构应尽快修订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使法条适应时代的发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行政主管机关与行业协会应尽早发布互联网安全信息管理条例和规范,加强互联网安全信息的公信力建设,使互联网安全信息更加客观、公正,避免企业因私利而肆意扭曲或夸大。五、现行《反垄断法》缺乏必要的司法解释因而执法不能真正落到实处,由此导致互联网平台企业能够不计后果地实施“逼迫”网民只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鉴于研究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双边市场理论正逐步趋向成熟,为此立法机构应参考经济学界已普遍认同的一些双边市场理论研究成果尽早出台《反垄断法》的司法解释,为执法机关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引。 本文研究的意义和创新点在于,理论方面现有双边市场模型大都为静态模型,本文所建的动态二时期多阶段博弈模型丰富了双边市场理论的内容,为双边市场理论的后续研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参考。实践方面本文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客户端软件竞争现象做出了较为科学合理的解释,为政府规范相关市场行为确立法律法规提供了决策参考与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