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时代的变迁经济的发展,现代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公司的社会,社会生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就是各种各样的公司,公司制度的兴起为社会的发展与经济的繁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公司数量的增加和跨国公司巨大的发展前景都使得公司制度成为现代社会中最主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最主要的秘诀就是效率和秩序,如何保持效率,这是人事管理中的问题,对于如何保持秩序,是我们法律应该研究的问题。公司的秩序体现在很多方面,法律对其有很多相关规定。此处,笔者将对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进行探讨。义务是法律赋予义务主体的不可推卸的责任,义务主体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而竞业禁止义务是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义务,董事等高管只有履行好竞业禁止义务才能有效地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因此竞业禁止义务是能够公司良好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王欣状告洛君”案引出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问题,这个问题在现实中屡见不鲜,因此笔者选择了“王欣状告洛君”这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来分析。其中,该案件引出来三个问题:第一、对于董事是否构成竞业禁止,其具体该如何判断呢?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第二、某些董事默认其他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这个默认行为有无效力?如其具有效力,那该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是否成立?第三、我国对于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有没有值得探讨的地方?第二部分,对竞业禁止义务进行全面的分析。这部分内容包括了竞业禁止义务的概念、竞业禁止义务的理论基础、竞业禁止义务的分类以及其构成要素、我国对竞业禁止的规定、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应承担的后果。第三部分,针对本案所呈现问题的探讨。通过该案件所呈现出的第一个问题,可以从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来认定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第二个问题的重点是他人的默认行为对于违反竞业禁止的认定是否具有作用,这个可以从法理上来予以分析;第三个问题所针对的是我国竞业禁止义务的不足,对于如何改善我国法律对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笔者对此给予了一定的建议,包括:扩大竞业禁止主体范围、引入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将“禁止”统一界定、明确界定“同意”的范围、对约定竞业禁止进行具体规定等。董事可以代表公司的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对于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何管理好董事,如何让董事履行好竞业禁止义务,这对于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