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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的到来使得互联网逐渐渗透入我们的生活,互联网的普及一方面让人们能够更加方便地获得小说、电影、软件、以及其他伴随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另一方面却也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变得更加频繁与复杂。在互联网知识产权领域,应对侵权行为的高发,“通知-删除”规则是一项约束网络用户侵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避风港”的重要守则。然而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传播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滥用“通知-删除”规则,致使被通知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本文通过从“通知-删除”规则的立法发展现状出发,重点讨论近年来滥用“通知-删除”规则的典型案例,具体分析现阶段我国“通知-删除”规则在应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此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围绕“通知-删除”规则滥用的规制问题,本文分为四章具体研究阐释:第一章主要讨论了“通知-删除”规则的概念与立法现状。本章第一节从“通知-删除”规则的立法背景出发,介绍了“通知-删除”规则在国际上的立法渊源以及我国的立法发展。第二节讨论了“通知-删除”规则滥用的规制现状,从“通知-删除”规则涉及的主体为角度切入,讨论了“通知-删除”规则的体系问题,并分析了现阶段我国“通知-删除”规则规定中的不足。第三节则重点讨论了在商标、专利领域“通知-删除”规则滥用时存在的障碍,表明在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领域同样需要考虑“通知-删除”规则的滥用问题。本文的第二章从美国的“跳舞婴儿”案、淘宝平台专利侵权案入手,重点讨论了通知人滥用“通知-删除”规则的情形。并基于“通知”的概念以及形式要件,分析了形式要件的具备与否对“通知”的效力产生的影响。之后重点讨论了通知人在发出通知时的主观要件对于认定通知人是否构成滥用“通知-删除”规则所产生的影响。第三章则重点分情况讨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滥用“通知-删除”规则的情形。本章从中国作家与百度文库的系列纠纷入手,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滥用“通知-删除”规则的危害,并具体讨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滥用“通知-删除”规则的两种情形。其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监管自己的平台,变相纵容了侵权行为的发生,不能以“通知-删除”规则来进行免责;其二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或怠于执行“通知-删除”规则的程序,给通知人或被通知人带来损失的情形。第四章则是基于上述理论与现状,给我国规制“通知-删除”规则滥用提出了一些建议。最主要的建议是应当及时完善我国的“反通知-恢复”程序,修改程序中规定不明的地方,扩大“反通知”规则的使用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将通知人的责任确定为过错责任,明确通知人存在错误通知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滥用“通知-删除”规则的问题,建议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的情况下具有审查义务,以及未尽到程序义务时应当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