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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向劳动力价格较高、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这些人所从事的工作与城市产业工人并无差别,只是在当前我国城乡二元户籍管理体制下,他们仍然保持着农村户口,于是我们就给了他们一个特殊的称呼——“农民工”。他们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从另一方面讲,他们却被长期排斥在我国现有的城市失业保险体系之外。这种现状的危害在国际金融危机导致沿海劳动密集型企业大面积裁员甚至倒闭的大背景下显得尤为突出。现阶段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个突出矛盾,同时也是考验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严峻问题。这与社会保障制度所倡导的公平公正原则是相违背的,同时也与广大农民工为社会发展和城市经济建设所做出的贡献是完全不对称的。而他们在城市社会经济生活中受到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往往又是社会危机和动荡的根源,容易诱发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这些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必须重视的不和谐因素之一。所以,对农民工进行失业保障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主要采取历史分析法,调查分析法,文献分析法。通过对失业的历史由来和新中国失业保险的发展历程进行分析比较,结合在四川省冕宁县所进行的实地调研,最后综合中外文献对我国农民工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相关建议。文章正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农民工失业保险相关基本问题。这部分主要有两层内容。一是阐述了失业的历史由来以及对其的界定,失业保险制度的基础理论及新中国失业保险的发展历程。二是阐述了农民工及农民工失业的相关基本理论和现实问题。第二部分:构建和完善农民工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基础与现实意义。这部分主要有两层内容。一是从法理方面论述对农民工实行失业保险的正当性。二是从现实角度阐述对农民工实行失业保险的现实紧迫性。第三部分:农民工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这部分主要有两层内容。一是阐述当前农民工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现状及其两种实践模式。二是对造成当前这种现状的成因分别从立法角度,政策角度,管理人角度和劳动合同双方角度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构建和完善农民工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思路。这部分主要有三层内容。第一层是对农民工失业保险当前的模式进行选择。在对目前主要的社会保险模式进行介绍和评析的基础上,得出当前农民工失业保险的过渡模式——多维模式,即按农民工与城市的融合程度将其划分为三个群体,在充分尊重不同层面农民工的参保能力和参保意愿的前提下,分别施以不同模式的失业保险。第二层是我国农民工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根本路径,即建立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用全国性法律完善当前主要针对城镇设计的失业保险体系,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使农民工和城市工人享有平等的失业保险权利,履行平等的失业保险义务。文章先是对这一制度的立法原则和价值导向进行阐述,然后对具体制度构建提出三方面建议(1)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2)失业保险基金及其监管(3)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第三层是建立城乡统一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保障机制。从整个社会保障乃至社会制度层面构建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