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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目的在于恢复社会关系,是一种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后以较为便捷可行的方式来终结诉讼,节约司法成本并有效实现司法目的的制度。刑事和解应用于我国司法界已有近十年历史,但是在国内的理论研究及实践中,我们“一厢情愿”的将现有的刑事和解视为一种已然确立的制度,这显然与我国刑事和解尚处于构建阶段的现实不符。作为诉讼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理应通过实践考察的方式来研究刑事和解的实然形态。对此,本文通过对刑事和解制度在基层法院中的运行方式、表现效果等进行考察、评析和论证,同最新的法条草案及理论研究相对比,寻找刑事和解的应然状态,最终提出对这个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采取调研报告的形式,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正文部分为四章,共约30000余字。正文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某区法院实行刑事和解的基本概况。首先,由于刑事和解有着相当强的当事人意愿自主性,且刑事案件牵涉利益面广,因此,自愿、合法原则和保护公共利益三大原则是该程序进行中所必须遵行的三大原则。其次,在刑事和解的受案范围的确定上,某区法院在实践中将易于和解、关系易于修复、易于弥补受害方损害的案件范围限定于轻微刑事案件和特定类型刑事案件,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黑社会性质犯罪等案件则排除在可和解范围之外。根据调研发现,由于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范,刑事和解的流程并无严格的规范,但相对来说,和解达成几率高、执行完成率高、当事人满意程度高是案件进入和解程序后的直观反映。正文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某区法院在刑事和解实践中取得的成效。首先,由于刑事和解更着眼与社会关系的修复而非对于违法犯罪者的惩罚,和解能以一种平缓的方式促进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利于受害人物质损害的赔偿。其次,无须进入庭审程序的和解能优化资源配置、节约司法成本,在简化案件程序的同时提高司法效率。另外,和解人性化的优点在于:免于刑罚处罚的加害人,能更好的重新融入社会,而通过和解中的沟通和交流,双方当事人也能得到更好的精神弥补。文章第三部重点论述了某区法院自实践操作中遇到的困难。由于相关法律条文的缺失,各地自拟规章的不一致,任意性强的程序操作动摇了司法的权威性。和解程序中也易出现各式各样的问题,如法院的中立地位不确定、和解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完全、当事人之间的先决印象使得沟通难以进行等,都是我国刑事和解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文章第四部分提出了对于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几点建议。有了确定的法律准则,程序才能得以严格进行。因此,制定统一的最高规范,各地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基础之上因地制宜,才能保证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和灵活性。在具体的操作细则上,应确定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明确和解协议的定义,为和解提供明确的指引。最后,辅之以严格的监督程序,在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程序的各种配套机制的基础之上,刑事和解程序才能得以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才能得以完善,充实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在推进法治进程的同时保证和谐社会的顺利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