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反倾销规则在对国际货物贸易的规制中已被广为运用。对反倾销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也蔚为壮观。学界对反倾销的研究多围绕国际货物贸易领域,对服务贸易领域中的倾销与反倾销的研究则甚为少见。然而通过对倾销的含义和服务贸易四种方式的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服务贸易中也同样存在倾销行为,也同样需要建立反倾销制度加以规制。遗憾的是,相对于货物贸易中反倾销规则的日臻完善和货物贸易反倾销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而言,对服务贸易领域反倾销理论的研究是相对落后的。即使是在较早出现倾销现象的海运服务贸易领域,到目前为止也只有欧盟的前身——欧共体通过的4057/86号条例可供援引,尽管其在内容和调整的范围上不尽完善,但对构建服务贸易反倾销制度却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不断发展,其竞争的激烈程度将不断提高。应当适时构建服务贸易反倾销制度,全面防范该领域中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以维护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 首先,与货物贸易一样,建立服务贸易反倾销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无论是从语义学、经济学还是法学语境分析,只要一成员方以低于国内正常消费价格的价格将服务销入另一成员方商业领域,对此成员方境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或者阻碍了相关国内产业建立的,即构成服务贸易倾销。在跨境提供、商业存在、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服务贸易类型中都存在倾销的可能。倾销者通过倾销行为在垄断竞争市场中谋得垄断地位,垄断服务贸易市场,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同时打击本国相关服务业的正常发展,阻碍服务部门的建立,不利于本国经济体系的健全。因此,构建服务贸易反倾销制度是顺应贸易自由化趋势的手段,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也是威慑国外可能出现的反倾销调查的需要。 第二,建立服务贸易反倾销制度是切实可行的。现有的国际国内法制度框架对服务贸易反倾销立法起到了借鉴和铺垫作用。如GATS第10条规定的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以及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倾销普遍存在,但倾销对四种服务贸易形式造成的损害程度不同。过境交付和商业存在领域的倾销的规模和造成损害的严重性要比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领域的倾销大的多。在这四个服务部门中,倾销受到的管制程度也应是不同的。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领域内,现有的法律制度已经可以对部门中存在的倾销问题进行有效的管制。在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领域则存在着较大的制度真空。在跨境交付中,现有的紧急保障措施条款并不能对大部分倾销行为进行规制,只有引入反倾销制度才能弥补这一法律漏洞。在境外消费中,反倾销制度却不是最优选择,两种制度接合产生的效果并不好,而且成本较高。 第三,关于服务贸易反倾销制度的初步构建。通过对美国《1916年航运法》和欧盟4057/86条例的比较,发现后者更加完善,对我国建立服务贸易反倾销制度更具借鉴意义。尽管该规则存在诸多缺陷,但其首开服务贸易反倾销立法的先河,给人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立法参考。对我国未来构建服务贸易反倾销立法的实体和程序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通过考察4057/86条例的内容,可以初步设计出服务贸易领域正常价格和出口价格的确定、损害的认定、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的认定、责任承担形式等实体制度的规定。同时,4057/86条例所规定的申诉、磋商、调查、裁决和复审等程序规则也值得借鉴。 另外,与货物贸易的实体货物入关统计不同,服务贸易的对象是无形的,其交易过程中通常没有实体货物入关以供统计。但可以借鉴国际贸易领域的相关研究成果,借鉴一套简化的统计方法,利用联合国统计委员会编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来进行服务贸易反倾销的数据采集工作,为服务贸易反倾销实体制度的构建提供数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