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需要参与经济活动的各方主体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规范有序地进行相关经济活动,这就需要利用法律来加强对经济交往过程中产生的财产流转关系加以保护。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有些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各种到期债权,在考虑到自身某种私利的情况下,不积极行使权利,以致拖欠他人债务长期不还,给债权人带来了严重损害,也使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受到干扰和影响。为此,我国《合同法》制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为债权人充分实现债权开辟了一条可行之路,以此积极推动交易流转,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秩序。 但不可否认,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基本理论和立法实践中都存在着许多缺陷,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和历史分析,对中外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对比,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实践等方面开始,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在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制度的比较中,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代位权制度在立法实践上存在着:立法体例不合理、价值目标有失公平、构成要件相对苛刻、构成要件不够规范、客体范围过于偏窄、行使方式相对简单等缺陷,归根到底都是由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对该制度的价值定位取向失误造成的,即过分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忽视了对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保护,使其成为实现债权的简单工具,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诸多有违公平正义之现象,与该制度之立法本意相悖。 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并健全完善。这就需要在遵循传统的“入库原则”基础上,对代位权制度从立法体例、价值目标、客体范围、构成要件、行使方式等方面加以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代位执行与代位权二者的联系,使程序法与实体法相衔接,从而使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平衡,以充分体现法律所具有的公平正义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