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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民事立法为依据,从应用法学的角度,对我国无效合同制度进行了研究。法的生命在于应用、在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也正是基于此,无效合同的认定与处理成了本文的的具体研究对象。法治的应有之意是,一项法律制度需付诸实践而现有法律已有规定且依然有效时,必然要求以实证态度对待。因而,本文以实证的法学研究方法为基点,以应然的态度为辅助,兼采比较的、历史的法学研究方法,对我国合同制度上的无效合同在实践中的认定、处理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研究。我国法上无效合同之无效是自始、确定、当然的,因而与其他合同效力形态区别开来,这种区别被立法者贯彻于无效合同的发生原因、构成以及处理过程等诸方面。从而,无效合同之发生及处理,不同于其他效力形态之合同因一定原因而最终归于无效的情形,鉴于此,本文就不再涉及后者。就像标题所表达的那样,本文也仅论述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并以之把论文分为两部分:一是认定部分,二是处理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认定,由三个支部分组成。首先,概述了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无效认定的方法和范围。其次,以合同构成要件为线素,对无效合同进行了具体认定。具体涉及主体严重欠缺缔约能力的合同、意思表示异化<WP=4>的合同、内容违反强行法的合同、形式违法的合同,其中内容违反强行法是无效合同发生的主要原因。应予注意的是,就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善良风俗而无效情形,其违反性判断对象应是合同本身,而不应当把过多的合同外的东西引入合同而作为无效合同认定判断的对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第三,就无效合同认定中的特别问题:免责条款、格式条款无效问题及部分无效问题进行了论述。对于不公平之格式条款,不应当仅仅因使用人作出提示或说明而生效,除非特别法有明确规定,这是我国立法应明确的。就部分无效情形,在各无效原因下都可能发生,因而它应伴随各类无效合同认定的思考过程。第二部分是无效合同的处理,由四个支部分组成。首先,概述了处理对象、方法及处理程序。之所以对处理对象加以说明,是为了简化叙述,因为部分无效之无效部分已从有效部分独立出来而与全部无效处理无异。其次,论述了处理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争议解决条款问题、无效转换补正问题、第三人保护与相对无效问题。无效合同中争议条款在现有立法中,有定性模糊及其范围界定过泛之嫌,而就第三人能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得到保护,但也存在不到位之处。再次,论述了无效合同后果。无效的后果是合同不具有拘束力,因而可能进一步发生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以及民事、刑事、行政制裁等问题。就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基础言,既有物权请求权也有债权请求权。第四支部分,论述了无效处理中的时间限制问题。因各种时间限制是以具体事项的性质、价值取向为基础的,所以这部分置于文章最后。处理好确认时限与恢复原状、损害赔偿时限关系关系,是在现有制度下解决法律内在逻辑与现实需要间矛盾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