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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入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地方性金融组织,它的服务对象是农民,服务区域在农村。我国农信社建立五十多年来,为农村金融做出了巨大贡献,在金融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农信社的改革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期间发生了一系列制度变迁,但由于多种原因,农信社在自身定位、产权制度、运营模式、经营成本、管理制度、外部环境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关系到农村合作金融未来的发展,意义重大。除了加强内部改革,借鉴欧美各发达国家合作金融制度的经验也是十分必要的。文章在阐述我国农信社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基础上,对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的情况作了梳理,并对照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对农信社加强法律规制的意见。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最近一次农信社改革的情况,为阐述农信社存在的诸多问题做好铺垫。第二部分具体论述农信社改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产权制度、经营管理、外部环境等方面入手,全面剖析了需要进一步改革的若干环节。第三部分介绍发达国家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典型模式,指出各种模式不同的特点,发现其中的共通之处及特色所在。第四部分从比较分析的角度提出解决农信社改革问题的几点意见。经过细致的论述,文章的基本结论是:应尽快出台规范合作金融制度的基本法律——《合作金融法》,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体系化的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合作金融法》要坚持合作制原则,保障农信社的独立经营,明确农信社的法律地位,设计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基本管理制度、监督机制及风险防范体系。在《合作金融法》基础上的其他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明细化程度更高,操作性更强的特殊规范将《合作金融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实,扫清农信社改革的法律障碍。文章始终坚持的核心观点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加强农村信用社制度建设,完善外部金融环境,只有这样才能稳步、有效的推进各项改革措施,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进一步繁荣农村金融市场,为解决“三农”问题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