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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支撑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中,公司法人制度无疑是中流砥柱,公司法人制度的三大支柱: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分离、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有力地促进了交易富有效率的进行和产权流转的增值。但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作为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两大基石,在公司法中起着“双刃剑”作用。人们在充分追求经济价值的同时,在产权流转过程中,公平、正义等伦理价值被不同程度地受到忽视。在正常情况下,公司的财产独立、责任独立,而且财产独立是责任独立的前提和基础,公司通过这层“面纱”保护股东免受债权人追索。但当股东滥用公司形态以逃避法律或契约义务时,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就无能为力了,这时出现了一种相对的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的另一重要内容,在英、美、德、日等国家或称“揭开公司的面纱”,或称“刺破公司的面纱”。它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时,而采取的衡平措施,是对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补充和新的发展。作为一项重大的法人制度创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公司法人制度为相互倚靠相互作用的两极,对于矫正公平正义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一做法不必导致公司破产,公司的破产是公司法人人格的终止,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是于一时一事无视公司与股东的独立人格,揭开公司面纱,让公司背后的股东站到前台,直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审理完毕,经过整顿,公司人格尚存。当今西方发达国家竞相采用并形成了系统的理论,我国理论界对此虽有争论,但大部分学者认为有必要在我国引入该制度。目前新修订的公司法也己经将“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的部分内容成文法化,但是,由于公司人格否认理论注重个案衡平的性质和包含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公司法第20条属于概括条款,包含诸多不确定概念,其适用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司法三段论演绎,而需要进行精细的利益衡量和法律政策判断。这不是目前中国司法界能轻而易举解决的问题。因此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公司人格否认制的滥用现象。由于受法官的法典化思维,以及中国法官的平衡技艺的影响,而使得公司人格否认制的适用偏离了其立法目的“防止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司利益。”其间的原因很多:我国的法人制度本身并不完善;法官在判案中的作用与判例法国家不尽相同;中国法官在判案中的平衡技艺,使得案件结果不能与法律制度的适用完全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