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传统刑法理论将犯罪人作为犯罪研究的中心,通过分析犯罪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来研究犯罪现象。犯罪行为发生后,所有公众的注意力都集中于犯罪人,而将被害人置于一个完全被动的地位。然而犯罪是一种互动行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被害人是一个积极的主体而非被动的客体,他的行为能够影响甚至是塑造犯罪人的犯罪。刑法学上对被害人行为的研究很少,且多集中于“被害人承诺”问题上,对被害人过错的研究缺乏系统性。刑法视野下的被害人过错研究,旨在构建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的规范评价体系。赋予有过错的被害人一定的刑法评价,是对现有的罪刑评价体系的提升和完善,以达到更加公正地反映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目的。本文第一章绪论对被害人过错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方法进行阐述。第二章对被害人过错中的被害人范围以及被害人过错的概念进行阐述,对被害人过错的成立条件展开讨论。被害人过错中的被害人是指因为其自身的过错、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他人利益导致他人反过来对其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实施的,能够引发犯罪行为的发生,或者对危害结果起作用,被害人自由意志支配下,违背社会常理、社会道德或者违法的行为。此外对于被害人过错的成立条件进行了阐述,揭示了被害人过错成立的五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行为要件以及程度要件,同时被害人与犯罪行为、危害结果要具有因果关系。第三章对被害人过错的相关理论学说进行探讨,介绍了中外关于被害人过错行为的规定并作了比较归纳,剖析了有关被害人过错行为效力依据的学说:分担责任说、谴责性降低说、期待可能性说和主客观并合说,并对以上几种理论学说进行评析,最终决定本文以主客观合并说的角度分析被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的影响。第四章对被害人过错的适用现状进行阐述,通过德国、俄罗斯、意大利、瑞士等国家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阐述被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的意义,再比较分析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适用中的问题,说明我国目前亟待将被害人过错情节法定化。第五章对被害人在定罪量刑上的意义进行分析,被害人过错对定罪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出罪和定性的影响,本文通过“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仅以所输赌债或所赢赌资为对象的抢劫罪”的对比,阐述了被害人过错对行为人行为定性的影响。被害人过错罪量刑的影响上,本文也对典型犯罪进行了探讨。第六章对被害人过错在我国的立法必要性与立法构想进行了阐明。通过建立被害人过错的成立标准,分别从立法规范性和司法规范性方面提出了建议,在立法方面,建议采取总则兼分则的立法模式。在司法方面,建议从司法解释、量刑意见以及指导性案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同时在对被害人过错情节法定化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可能会存在随意扩大被害人过错范围和司法人员滥用权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