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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总是生活在特定的文化形态中而不能超脱其外,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的存在就是文化的存在。众所周知,文化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传承性,尽管传统诉讼法律文化已经成为了历史,但我们今天的诉讼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却不能不受其影响。作为诉讼法律文化精神层面的司法理念、司法思维方式,更容易在不知不觉中被打上深深的历史印记。因此,在当前司法改革日益深入的时代背景下,对我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进行梳理和解读,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以“无讼”为显著特点,力求构建一种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关系。古人将“兴讼”视为有辱家族的丑事,相反把“无讼”看作是家族之幸,甚至许多家族将“息讼”、“无讼”的思想记入祖训家法。另外,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表现出极强的伦理性,儒家伦理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成为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指导思想。在此种思想的影响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是无从谈起。自清朝末年以来,这些几千年形成的传统诉讼法律文化在中国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特别是新中国建立后的改革开放二十余年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完善以及西方法律思想的传播,已经形成了新的诉讼法律文化体系。这种新体系是传统与现代碰撞的结果。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也让我国的法治建设面临许多新的问题。
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似乎更强调法律制度的建设,其实,任何制度的变革都离不开观念的更新,诉讼法制的现代化也不例外,在中国诉讼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如何批判的继承传统诉讼法律文化,并改造当代诉讼法律文化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由于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本质区别,导致了传统诉讼法律文化与现代诉讼法律制度之间的严重冲突。但是,我国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进一步发展,一系列现代诉讼制度得以建构并完善,新的法律知识得以传播,又为我国现代诉讼法律文化的改造提供了难得的历史契机。改造当代诉讼法律文化首先不能抛弃传统,而要批判的继承其中的积极因素,赋予其现代化的意义,并加以利用。另外,要加强诉讼法律文化与诉讼法律制度的互动,使两者协调发展。更重要的是,在缺少法律信仰传统的国度,树立法律权威,让法律成为人们的共识才是现代诉讼法律文化改造的重中之重。
诉讼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不是一蹴而就的,其实现在根本上依赖于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内外环境的全面培植和营造,这是一个长期而艰苦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