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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基本法的出台,我国民法典体系呼之欲出。但是,作为市场经济基础法律的商事立法,与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相比较,仍然显现出很多的不足,亟需加以建立和完善。我国不太成熟的商法体系有许多问题需要进行探索。票据法作为我国商法体系中重要的法律之一,由于历史的原因,票据的使用和立法,对于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的人们来说,是一个较为陌生的领域。同时,由于票据法自身所具有的技术性、业务性很强的特性和独有的法律思维方式决定了对其研究和探索存在着难度,有许多问题亟待需要探讨和研究。 票据法是规定各种票据关系的法律,而票据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就是票据行为,票据行为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民法中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也同样适用于票据行为。但票据行为又要受票据法的调整,票据行为有它自身的特征。受票据行为无因性、独立性、要式性、抽象性等特征的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在票据关系中要做适当的变通,民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特征、后果等基本原理并不完全适用于票据行为。正因为如此,票据行为中的代理、无效,票据的出票、背书、保证、承兑、付款行为,票据的伪造、变造等票据行为,都呈现出与民法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同之处,票据行为与民法中意思表示、侵权行为、担保行为、无效行为、不当得利行为等都有着显著的区别。如何理解票据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如何将民法的基本原理与票据法的基本原理相统一;如何以票据行为来区分、把握票据关系与作为票据关系基础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联系和区别;如何判断、认定各种票据行为的效力和后果。这些都是必须加以研究和解决的理论问题。本文拟通过对票据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借鉴目前对票据法的研究成果,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以完善我国的票据立法,促进票据的流通和使用,正确处理各种票据纠纷。 票据制度被称为“资本主义的两大经济支柱”之一,因而,西方国家包括日本的票据立法有很长的时间,对票据法的研究也相对比较成熟。在我国,由于历史性的原因,票据法的研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完全处于空白状态。只是从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颁布以来,才逐渐成为实体法研究的一个课题。但由于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又是法律原理比较复杂的一个法律部门,其研究人员和研究成果寥寥无几,尤其对票据行为的研究以及票据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关系的研究目前仍是一个空白。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对票据行为的研究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在系统阐明票据法的基本体系和基本原理的著述中,对票据行为做一般性的理论研究和探索。一类是,在探讨票据法的基本问题与基础理论的基础上,对票据行为中的一个具体行为进行研究和探索。而对整个票据行为以及每个具体票据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联系、统一、协调、区别的系统研究则还没有。 因此,本文从票据行为中的基本问题出发,研究了票据行为的性质和特性;票据的无因性和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代理行为;票据的无效与票据行为的无效;票据的出票、背书、保证等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票据伪造、变造行为的性质、界定、效力,举证责任、法律责任和票据行为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承担;以及与民事侵权行为法的关系等问题。并着重就票据行为的无因性问题、票据行为的效力问题、如何从民法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原理来分析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行为效力、行为后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票据立法提出了建设性的理论意见,并设计了立法修改意见和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