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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羊镇政府、黄羊管委会与汉氏公司的合同纠纷案,充分揭示我国PPP模式的“利益均衡困境”问题,即使双方都存在违法事实,法院往往出于保护公众利益角度出发,从而作出不利于社会资本的判决。PPP模式虽然强调互利互助,现有法律以及政策也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地位平等,但实践中公私部门间却是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在“强政府、弱资本”背景下,公益和私益的“牵制”与“锁定”存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现有规制存在利益目标多重性、权益保障偏差与冲突等问题,并未厘清政府和社会资本的权利义务关系,社会资本投资者权益(私益)无法在诚实守信的制度约束下得到切实的保障。从PPP域外法考察来看,无论是直接立法保护模式(澳大利亚),还是间接立法模式(韩国和德国),都注重对私人利益维护,英法等国也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意义,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PPP中社会资本投资者权益保障规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