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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是法之公平精神与分配正义的体现。过失相抵能否适用于无过错责任中,中国立法、理论界、实务界已经给出肯定的答案。然而,学界对于适用时请求权基础的检索顺序、适用的范围与限制、适用时应比较的因素及如何比较等问题仍存在争议。而实务中亦存在对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中的适用范围判断不一、仅分析或谈及受害人一方的过错、考量标准不一、类案差异较大等问题。相较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中,过失相抵的适用空间、适用方法以及适用的程度等均有不同之处,需特殊的思考与设计。
在无过错责任中,过失相抵的适用空间是有限的。不同的损害类型、不同的无过错侵权责任类型,适用过失相抵的限制不同。这些限制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之过错程度的要求不同,其大致呈现出不能适用-仅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可适用-受害人存在过错则可以适用的限制层次。同时,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中的适用空间亦受加害人过错程度的限制,加害人之故意可直接排除其适用,加害人存在重大过失而受害人仅存在一般过失时亦不应适用。
在可能需适用过失相抵的无过错侵权责任案件中,法官应首先对加害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进行分析,再对是否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进行判断,最后针对受害人与加害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论证,划定责任分担比例。这三个分析层次需清晰呈现,避免内容与考量因素上的杂糅。其中,在第二个分析层次,应依据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中的适用空间,明确具体案件中过失相抵的适用限制,判断是否可以适用。在当事人提出受害人存在过错的抗辩,并对此加以证明,符合适用条件的情形之下,法官即可根据当事人的抗辩适用过失相抵减轻无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在确定是否适用及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应遵循审慎适用原则与区分原则,体现无过错责任不同于过错责任之制度功能,同时更好地发挥过失相抵之作用。
适用过失相抵分配无过错责任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时,主要的考量因素为可归责性维度的过错与危险及因果关系维度的原因力,有时亦兼顾社会效益,辅以对得利状况、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等的考量。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应区分无过错责任人实际存在过错与实际不存在过错两种情况,进行不同的比较。在无过错责任人实际存在过错时,应对双方的过错、原因力、危险依次进行比较,并以过错的比较为主,而在加害人实际无过错时,则应将加害人的危险与受害人的过错进行比较,再辅之以双方对损害产生的原因力比较。各组因素的比较并非相互独立的,而是互相结合的,复合的、交叉的、动态的。经由此分析结构、比较步骤上的固定,能够使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领域的适用具备“程序上”的统一,加之在过错与危险类型上对责任分担比例的限制,使得最后的责任承担比例更具“实体上”的说服力和合理性。
在无过错责任中,过失相抵的适用空间是有限的。不同的损害类型、不同的无过错侵权责任类型,适用过失相抵的限制不同。这些限制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之过错程度的要求不同,其大致呈现出不能适用-仅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可适用-受害人存在过错则可以适用的限制层次。同时,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中的适用空间亦受加害人过错程度的限制,加害人之故意可直接排除其适用,加害人存在重大过失而受害人仅存在一般过失时亦不应适用。
在可能需适用过失相抵的无过错侵权责任案件中,法官应首先对加害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进行分析,再对是否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进行判断,最后针对受害人与加害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论证,划定责任分担比例。这三个分析层次需清晰呈现,避免内容与考量因素上的杂糅。其中,在第二个分析层次,应依据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中的适用空间,明确具体案件中过失相抵的适用限制,判断是否可以适用。在当事人提出受害人存在过错的抗辩,并对此加以证明,符合适用条件的情形之下,法官即可根据当事人的抗辩适用过失相抵减轻无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在确定是否适用及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应遵循审慎适用原则与区分原则,体现无过错责任不同于过错责任之制度功能,同时更好地发挥过失相抵之作用。
适用过失相抵分配无过错责任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时,主要的考量因素为可归责性维度的过错与危险及因果关系维度的原因力,有时亦兼顾社会效益,辅以对得利状况、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等的考量。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应区分无过错责任人实际存在过错与实际不存在过错两种情况,进行不同的比较。在无过错责任人实际存在过错时,应对双方的过错、原因力、危险依次进行比较,并以过错的比较为主,而在加害人实际无过错时,则应将加害人的危险与受害人的过错进行比较,再辅之以双方对损害产生的原因力比较。各组因素的比较并非相互独立的,而是互相结合的,复合的、交叉的、动态的。经由此分析结构、比较步骤上的固定,能够使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领域的适用具备“程序上”的统一,加之在过错与危险类型上对责任分担比例的限制,使得最后的责任承担比例更具“实体上”的说服力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