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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融组织作为合作经济的一个重要分支,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活动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它对于解决社会弱势群体对金融产品需求,辅助地区幼稚产业的成长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一般性商业金融组织对弱势群体服务的不足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社会价值。
近几年来,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加强,国际合作金融组织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异。与此相同,我国合作金融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与传统合作金融组织相异的新型的组织特征,并在实际运行中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效。然而,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和经济状况,使得理论界对合作金融理论方面研究存在一定的误区,由此导致许多制度上运行的缺陷,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为此,从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角度探讨我国新型合作金融组织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
本文将采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分析方法,以时间和空间为主要论述线索,对我国新型合作金融组织的理论与制度创新等问题进行尝试性的探讨。全文主要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合作金融理论综述部分,从经典作家的合作经济理论、国外合作金融组织模式研究和现代合作金融理论研究三个方面对现有的合作金融理论进行梳理和总结;第二章将从新型合作金融的内涵、特征、原则和组织形式四个方面,试图探讨我国新型合作金融基本理论;第三章主要描述了我国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历程;第四章是在第三章的基础上,重点分析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我国新型合作金融组织现状以及在理论和实际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第五章则针对出现的问题与缺陷做出相应的对策探讨。本文的主要观点是:我国的新型合作金融组织是改革开放以后新成立的或者是由传统合作金融组织重组改制而成的一种特殊的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合作金融组织最大的特点在于承认个人财产的所有权,通过资本与劳动的共同联合,实行民主管理,以低成本向弱势经济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并且是一种非绝对营利性的合作经济形式。本文的重点在于从内涵、特征、原则和形式几个方面创立我国新型合作金融的理论框架,并在此基础上针对目前所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从工商登记、税收、信贷、产权、管理和法律等方面进行制度上的创新,以期在政策上选择一条可行的发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