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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刑法确立的最基本的一项原则.作为国际法分支的国际刑法是国际法中发展最迅速的一门学科,在惩治日益猖獗的国际犯罪和维护国际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际刑法是规范和惩处国际犯罪的法律规范,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是其题中应有之意。但是,国际刑法可否引入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具有什么样重要的地位?如何从国际刑法的角度来探讨罪刑法定原则中的“罪”和“刑”?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发展趋势如何?学者鲜有论述。本文试对这些理论问题作一探讨.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国际刑法中引入罪行法定原则的历史历程.本章主要简单回顾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发展历史.笔者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第一,1945年以前的未受重视阶段;第二,罪刑法定思想在国际刑法中的萌芽时期.肇因于二战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战败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的罪犯进行审判,引发了国际刑法中适用罪刑法定原则的争论;第三,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确立时期.主要通过一系列有关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得以体现;第四,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践和完善时期,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签署生效为标志.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从排斥到逐步接纳;从国内到国际;从一般性国际公约中规定到在关于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中确立. 第二章,罪刑法定原则应是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刑法的一切领域、指导国际刑法规范的形成和运用、构成国际刑法的基础或核心、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笔者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应是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理由是:首先,罪刑法定原则已经符合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各个构成要件.其次,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与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原则是并行不悖的.再次,在国际刑法中引入罪刑法定原则是维护国际社会秩序、惩治国际犯罪的需要.最后,各国在国内刑法中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成熟规定和全世界范围内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信仰,是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国际刑法一项基本原则的客观条件和思想基础。 第三章,国际刑法渊源的确立——法律专属主义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国际刑法溯源的确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国际刑法渊源的确立要符合国际刑法的性质;第二,国际刑法渊源的确立应当符合惩治国际犯罪的需要;第三,国际刑法渊源的确立应当参照《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规定.因此,国际刑法的溯源应当分为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前者包括国际条约、习惯国际法;后者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和司法判例.笔者还对公法学家的意见和“软法”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它们不是国际刑法的渊源. 第四章,国际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法”的研究.本章主要探讨了以下问题:一,条约与罪刑法定原则.1、条约的概念;2、条约的时间效力;3、罪刑法定原则中的禁止溯及既往原则与条约时间效力之间的关系;4、条约的解释和禁止类推解释原则.二、习惯国际法和罪刑法定原则。1、排斥习惯法原则含义与理论依据;2、国际习惯法的概念和条约的关系;3适用国际习惯法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不矛盾。理由:第一,有些规定国际犯罪的国际习惯法已经在条约中得到体现,尽管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不同,但是,习惯国际法和条约的适用机制是一样的,根本不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第二,国际习惯法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尽管有些不以条约的形式体现出来,但是在适用中,对国际法证据的证明,表明在适用国际习惯法认定某一国际犯罪的时候还是有“法”可依的,只不过在适用国际习惯法的时候多走了一道程序而已;第三,从国内刑法的渊源来看,某些国家的刑法并不排斥习惯法,例如伊斯兰国家;第四,国际习惯法与国内刑法排斥习惯法中的习惯法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三、法律一般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1、国际法中法律一般原则概念与内容;2、适用法律一般原则的限制。四、司法判例与罪刑法定原则.1、国际法排除司法判例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情况分析.2、国际刑法中应当以司法判例作为其渊源。理由:第一,国际刑法的特点决定的.第二,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法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一致的.第三,国际刑法的发展,需要借鉴两大法系的优势.由于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不能简单地对制度的优劣作出评价. 第五章,国际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罪”和“刑”的研究.主要内容如下:一、国际刑法视野中罪刑法定的“罪”.1、国际犯罪的概念;2、国际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3、《罗马规约》确立的国际犯罪和要件分析.二、国际刑法视野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刑”.1、国际刑法中适用刑罚的历史回顾.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以及ICTY和ICTR规约的规定.2、《罗马规约》对刑罚措施的规定情况.第75、76、77、78条. 结语部分,笔者简单地探讨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发展趋势.认为,国际刑法中适用罪刑法定原则差强人意,不是很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需要改进是大势所趋.其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加速国际刑法典的编纂,对于危害国际社会的重大国际犯罪应该列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以利于打击这些国际犯罪.此外,改善国际刑法的适用模式,即建立一套“直接执行”的刑罚执行模式,也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