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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运而生,在治理环境问题方面发挥着巨大的正能量。明确原告资格是该制度发展的起点,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规定了这一新制度,但是,未涉及检察机关能够作为原告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鼓励检察机关作为程序的发起者,探讨直接起诉的模式。所以,关于检察机关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仍有继续研究的价值。笔者主张在特定条件下,应当允许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起诉,但为了防止滥诉,可以对其提起的条件加以严格限制。本文的逻辑结构是:引言部分:首先,交代生态环境的严峻局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及时确立刻不容缓。然后,通过列举2012年和2014年的两个典型案例,简单对比分析引出本文的中心,即检察机关在具备哪些条件时,可以以原告的身份进入到诉讼活动中去的问题。第一部分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阻碍。包括:一是理论障碍,主要是当事人适格理论、直接利害关系人原则的限制。二是立法欠缺,分析现行实体法、部门法、司法解释等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原告资格。三是司法困境,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实践中再没有法院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再从国家机构的职能、民事诉讼结构和法律移植三个角度分析原因。第二部分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依据。包括:一是法理依据,主要从信托理论(公共信托理论和诉讼信托理论)、现代诉权理论和程序当事人理论三方面分析。二是法律依据,主要从现行法律等有关规定出发,分析并得出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有法律支撑的结论。三是现实需要。主要从制度设立背景和主体自身两方面分析。第三部分是: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建议,这是全文的重点。包括:一是程序设计,“因案而异”选择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或直接起诉的程序,并且分别对这三种方式从法律依据、起诉的对象以及实现的方式三方面展开论述。二是相关制度设计,包括建立沟通制度(处理好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和公民之间关系)、有关诉讼费用(建议由国库负担)、严格筛选案件(指出筛选的标准)、临时禁令制度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