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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内看,“刑事政策”这个领域研究的盛起,根源在于社会现实的需求。在20世纪初,现代民主国家产生、发展,现代国家中社会对于政府、政党的要求更高,公共管理学应运产生、逐步发展,公共政策的研究受到关注和重视。在这个情况下,刑事政策领域的发展可以说是恰当其时。 我国对于现代意义上的刑事政策的研究起步较晚,直到20世纪90年代这个领域才逐渐被刑事法学的学者所关注,现在则成为了研究的热点。在中国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刑事政策的研究对于实践而言显示了它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首先就是从刑事政策的概念界定开始,然后才能在此基础上研究它在社会中的价值和影响,目的是为这方面的研究划定一个适当的范围来进行研究。 第一步是要比较不同国家、地区的学者对于刑事政策的不同定义,通过对这些差异的分析转入中国现代社会中刑事政策的界定。 通过比较,笔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政策是连接法律与政治的的纽带,是平衡两者的工具。对于刑事政策概念可以做出简单的解构,以此出发对于刑事政策的研究才可以有明确、全面的体系性。大致可将刑事政策的概念分解为如下三部分:、刑事政策的制定者、制定主体;2、刑事政策所针对的对象;3、刑事政策所要达到的目的。 笔者认为刑事政策的逻辑核心是刑事权力。围绕着刑事权力,笔者将刑事政策的主体限定在刑事政策的制定主体,而将执行者排除在外。 刑事政策所针对的对象是刑事领域的问题。犯罪与刑事政策其实是在国家权力下共生的,不是源与流的关系,而是互相依存的关系。犯罪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结合。 笔者认为刑事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惩治犯罪,维持社会秩序。以消灭犯罪为目标的刑罚和刑事政策不仅是背离了基本规律,也极有可能适得其反。所以,此处的“预防”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对部分犯罪的减少和控制。 根据文章的分析,笔者将刑事政策作出如下的概括:刑事政策是指,拥有刑事权力的国家,为了恢复和维持社会常态秩序,针对犯罪所制定的指导性策略。 第二步,是对刑事政策的分类研究。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赞同曲新久老师的观点,即“其范围终止于权力所能到达的编辑,权力所不能强制、控制、影响或者诱导的领域,不属于刑事政策的范围”。从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以目的为依据对政策的划分虽然有一定意义,但是不足以明确的划分刑事政策。因此,笔者将着眼于权力因素来建构刑事政策体系。笔者将刑事政策的主体确定为刑事政策的制定者,将制定刑事政策的权力作为重点。所以,笔者将以刑事权力,特别是刑事政策的制定权为主要线索,对刑事政策的体系进行分析。在我国,从决策过程的参与者角度,可以将刑事政策的权力架构成:中国共产党→政府(包括司法机关在内)→人大→(政协)→中国共产党。这个循环的过程,就是政策的决策过程。事实上,这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策制定体系,由于权力关系上的整合,不但在制定的过程中综合了各方意见,平衡了各种利害关系,还使政策的执行更加顺利,由中国共产党提出和制定出来的刑事政策在现实社会中更利于推行,这也是由我国的现实状况决定的。 第三步,是对刑事政策的价值分析。 对于刑事政策的价值分析,就是要对刑事政策是否能满足国家的需要以及对这个需要的满足程度进行评价。 刑事政策,相对于刑事法律而言,它的灵活性正体现在它的效率上,也就是以有限地社会资源对社会问题作出成本较低、社会效果最小的处理。从整体上看,作为国家,对“有效性”的追求是第一位,而从组成社会的个体的角度出发,“合理性”是维持社会有序凝聚的不可缺少的要求。因此,这种政策的“有效性”和“和合理性”就是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 第四步,是对我国刑事政策的分析和评价。 首先要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基本刑事政策和针对部分特别刑事问题而采取的刑事政策,然后进行评价和思考。主要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严打”政策,慎用死刑政策,等等。还存在着具体的其他的刑事政策,如“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假释等等。这些政策涉及到犯罪的防治、对犯罪人的处置和对被害人的安抚、社会矛盾的解决、当事人权益保护以及社会利益平衡等问题。对于刑事政策的评价,是一种“事后评估”。这种价值评价的标准是二元论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的统一。我国刑事政策的现状,也是以这两个价值目标为基础进行评价。 中国共产党的地位是在历史上的斗争中夺取的,是得到广大人民群众信任和支持的。政法委等党的机构在刑事问题上,无论是从对外的地位上,还是从内部机构与其他国家部门的关联上,都必然会有重大影响,这也都是毋庸置疑的。而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民意的体现,更应该成为政策的起点。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执政党,对刑事政策的制定应该发挥决策的作用,并且对执行问题进行有效地监督。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