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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以处罚故意犯为原则,处罚过失犯为例外,相应的,在刑法学的发展历程中,故意犯罪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重点和焦点,过失犯罪受到冷落和忽视。不过,近年来,随着对过失犯罪的深入挖掘,实践中疑难案件的出现,客观归责理论等新理论的提出,为过失犯罪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过失犯罪受到了广大学者的青睐,相关学术著作不断涌现,理论也日臻完善,其中以德国、日本的研究最为典型。以旧过失论、新过失论和新新过失论等为代表的传统过失犯理论,根据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完善,带着相应的时代烙印,但也存在着局限性,如过失实行行为的界定不明确、归因归责的混淆等问题的存在,影响过失犯罪的结果归责。我国刑法学界在过失犯罪理论方面研究相对较少,对犯罪过失的探讨局限于犯罪主观方面,存在结果责任的嫌疑,这与旧过失论有相通之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过失犯的认定也比较混乱。理论上的不足与实践中的混乱迫切需要新理论。以罗克辛教授为代表的德国学者提出的客观归责理论,初衷是解决因果关系认定的难题,同时为过失犯的归责开辟了新的视角。客观归责理论通过制造并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和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区分归因与归责,实质化界定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规范化限定构成要件的结果,提供精细化的规则辅助责任归属的判断。客观归责理论下过失犯的责任归属更加规范化,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随便出入罪,有助于法制的统一和人权的保障。当然,客观归责理论本身也饱受质疑,危险升高理论、行为人的特别认知以及危险接受等均存在着争议,文章试图解决危险升高理论与罪疑唯轻原则的冲突,合理解释特别认知与归责客观性之间的关系并以被害人自我答责为危险接受提供理论依据。在参阅大量资料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理解,对客观归责理论的内容进行深入探析,剖析该理论对过失犯的归责问题所能提供的有效指引和积极借鉴,希望对完善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有些许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