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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伦理学的角度思考我国税收制度安排的正义性。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过程中,制度性和非制度性的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形成了巨大的贫富差距;粗放型的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带来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经济的增长速度,然而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不能与高速增长的公共收入相匹配。这些经济和社会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对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正义性的质疑,所以,研究我国税收制度的正义性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古今中外的大多数学者都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税收制度,系统的用伦理的视角来思考税收制度的人却很少。任何制度的安排都是对社会价值和资源的调整和重新分配,必然蕴含着伦理诉求。制度又总是与公正、正义密切相关联。税收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一项主要经济制度,其首要价值就是正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社会环境下,人们赋予正义的涵义有所差异。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观,尤其是罗尔斯提出的分配正义原则,对我国税收制度的安排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由此,以我国的税收制度应促进社会主义的正义为原则,本文提出了我国税收制度安排的正义标准,即公共财政的满足应以公共物品的提供相匹配:要保障社会公民的平等生存权和发展权;要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降低税收的负外部性。以此为标准,本文从治税理念、立法环境、税负水平、税制结构以及税制要素的安排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诸多伦理问题,进而从伦理的角度对新一轮税制的变迁做出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