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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鼓励公众见义勇为,与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正当防卫制度需要满足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于欢故意伤害案、朱凤山故意伤害案、涞源反杀案、赵宇正当防卫案这四个案件中均涉及到行为人行为是否属于不法侵害、行为人行为是否超过防卫限度、以及行为人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等争议问题。于欢故意伤害案和朱凤山故意伤害案中一审和二审对于防卫行为的认定相反,关键就在于对不法侵害的认定。通说认为不法侵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社会危害性,二是侵害紧迫性。理论学界对社会危害性的认定存在客观不法说和主观不法说的分歧。于欢故意伤害案与朱凤山故意伤害案被认定为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成立防卫过当,涞源反杀案和赵宇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理论学界对防卫限度的认定存在基本适应说和客观需要说的理论分歧。但二者各有不足之处,将二者结合进行统一折中,有助于解决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认定问题。我国刑法通说认为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一是只有对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二是只能对不法侵害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三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中,四是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五是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认定正当防卫仍然在存在一定的理论争议。在法律规定上,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对于限度的认定没有具体统一的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