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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现代生活节奏加快、生活压力增大,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数逐渐增多,精神卫生问题已成全球性卫生问题。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为了更好的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利益,各国均引入了“尊重本人自主决定权”和“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的现代人权理念,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能力宣告制度被重新认识,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制度也随之完善。在我国,由于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的限制,对精神障碍患者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规定相对粗疏,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部分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无法得以及时保护。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介绍,比较分析国外较成熟的立法改革经验,指出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并试图对我国精神障碍患者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进行重构。全文约33000字,除引言和结语,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护制度的概述。首先,通过考察该制度的历史沿革试图指出我国问题存在的历史根源。其次介绍了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护制度的概念和内涵。最后介绍了本课题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精神障碍患者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比较法考察。通过对德国、法国、日本、美国和国际公约中相关规定的介绍,总结出国外关于该制度的立法改革趋势,以期对我国相关制度重构时得以借鉴成功立法经验。第三部分是我国精神障碍患者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介绍和评述。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典型案例的分析,指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并分析不足的原因。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精神障碍患者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的重构。首先对该制度的构成要件和程序进行明确,而后提出对我国精神障碍患者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重构的若干设想。笔者通过全文四个部分的介绍,主要试图解决以下三个问题。一、精神障碍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必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二、精神障碍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必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则应该经何种程序宣告;三、我国精神障碍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制度是否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并进一步探讨,如果需要完善,则应从哪些方面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