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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对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更是为我国外贸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和契机,但挑战与机遇并存。面临各种机遇和挑战,如何不断调整我国的贸易、外交等相关政策以及积极完善相关方面的立法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为了不断扩大本国对外出口贸易的规模,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各国都相继推出了各种鼓励和扶持本国出口企业的政策措施,其中出口信用保险就是其中最为显著和卓有成效的措施之一。我国虽然也已经开办了该项业务,但却没有相关的专门立法,导致出口信用保险业发展水平低、规范程度弱,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法律来指导和规范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本文就是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构建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由于我国对于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比较欠缺,所以本文首先对出口信用保险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我们看到由于WTO规则对传统出口贸易政策的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以及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我国构建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构建一部适合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首先应该看到这部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分别从保险人、投保人等各个角度提出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有出口信用保险中的保险人规模小、服务水平低,投保人的资格界定比较模糊、风险防范意识弱,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界定过于宽泛,经营和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以及缺少专门立法等原因。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经营,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取得了成功,所以我们构建这部法律完全可以向这些国家进行借鉴学习。通过介绍日本、德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并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二者进行分析,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如对投保人的资格做出明确的界定、对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包范围予以明确的规定、加强对出口信用保险的监督管理等等。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对日本、德国出口信用保险运作模式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向德国学习,构建政策性与商业性能够协调运作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