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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甫息,特别是自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随着国际人权保障运动兴起、发展的不断深入,人们开始把视线转向刑事被害人这一长期受冷落的角色,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尤其是作为刑事被害人一系列权利中最核心之上诉权保障也开始成为学界热题。联合国、区域性国际组织及其他国际实体正在努力加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如联合国大会专门为此通过了《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并已取得一定成果。这种潮势被形象地称为“恢复被害人权利的运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由此,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刑事被告人与刑事被害人同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当事人,令人费解的是,刑事被告人当然地享有独立的上诉权,缘何刑事被害人却并无独立的上诉权?而代之以请求申诉权,即便是请求申诉权,也未有相应的落实程序。这种状况不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层面看,都是与当事人的地位不相称的,更与刑事诉讼法之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宗旨相悖。在人权法视野下对刑事被害人上诉权进行法理探析,需弄清诸如人权、刑事被害人上诉权等核心概念和明晰研究方法,考察外国关于刑事被害人上诉权制度的已有规定和我国之不足,从人权、法治及程序正义等法哲学理论视角对刑事被害人上诉权制度进行必要性、合理性论证,继而需从总体上考量人权与刑事被害人上诉权的依存关系,最后是意义论证与制度设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