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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地方政府是不能列财政赤字的,也不能对各种债务进行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和第九条都对此有明确规定。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出现了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严重不对等,由于现实的需要,地方政府性债务在全国各地“开花结果”。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在中央政府四万亿投资计划的刺激下,地方政府性债务迅猛增长,财政金融风险明显增加。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回避了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缺少科学政策的有效引导,导致地方政府在举债过程中存在一定盲目性和依赖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在发债过程中各部门各自为政,对债务资金存在多头管理和使用效益不高的问题,地方政府对债务家底不清楚;二是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没有建立,偿债机制运转不畅通,导致举债机制的可持续性能力较差。2011年和2013年在国务院统一安排部署下,审计署组织对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摸底。本文第二部分以2013年审计结果数据为依托,剖析Y市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过程,分析现有风险测算方法的缺陷;第三部分从政府的社会责任角度,研究构建基于社会责任的风险测算指标体系,并通过对相关的专家发放调查表的形式,确定各项指标的权重,按照无量纲化的方式对各项指标进行处理,形成方向一致的指标;然后,对Y市政府性债务进行测算,针对测算结果,从三个方面分析政府性债务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围绕如何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这个主题,从社会责任角度研究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控制机制和构建债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以Y市为例进行“麻雀剖析”,从预警监督机制、科学管理机制和重点行业监管机制三个方面出发,结合审计的实际情况,全面阐述如何建立基于社会责任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机制,为政府对债务风险控制提供决策参考。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在第三部分:建立了基于社会责任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科学设置了风险参考值,以Y市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了案例验证,并对风险的原因进行了具体分析,目的是为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对政府性债务监管提供了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