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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研究中,第一性的东西应该是行政相对方及其权利。行政法中最基本的元素是“人”,“人”才应该是行政法所有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然而,这一点却常常被忽视。在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大命题之下,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的权利构成了行政相对方权利权利体系中的重要分支。目前法学界对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权利的系统研究几乎空白,而另一方面,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及其实现问题与行政权的运行模式、行政法的价值乃至宪政等重大问题关系紧密。鉴于此,笔者以抽象行政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权利及其救济为主要研究内容,试图对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权利作出的系统分析和有益思考。
本文主体包括四个部分,即四章。
第一部分:从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概念出发,引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的一般涵义。笔者认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是指在抽象行政法律关系中,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因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为而与行政主体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行政行为的对象上看,抽象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是相对广泛,是不特定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是在某抽象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同类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人。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权利基本理论的分析,具体阐述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权利的理论依据、初始形态和主要内容。关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依据,笔者主要考虑了人权、宪政意识下宪法公民权的发展和行政法自身的发展趋势等三个方面。在实在法的层面,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在本源上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部分宪法基本权利在行政部门法领域内的具体化及其衍生;二是监督权及由监督权派生出的请求权。笔者主张在行政部门法的体系之下确认参与权、知情权、诉权、审查建议权、损害赔偿权等项目作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程序性权利的主要内容。
第三部分:我国抽象行政行为侵权基本理论和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权利现状。在该部分,笔者首先从行政侵权的基本范畴出发,演绎出抽象行政行为侵权的一般内涵、构成要素和法律后果。笔者认为,抽象行政行为侵权的识别具体包括如下要素:1、行政规范性文件生效但违法;2、抽象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益造成了实害或者紧迫的致害危险;3、违法抽象行政行为与损害事实或致害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抽象行政行为侵权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被撤销或被改变以及赔偿。随后,笔者选取了三个典型的案例对当前我国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权利的现实状态进行了分析,得出了其权利亟待有效保护的结论。两项内容旨在对当前我国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的权利现状进行基本认识和判断,分别从本质和现象两个层面构筑后文对抽象行政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制度分析的基础。
第四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权利救济。在该部分,笔者从我国现行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机制及其评价出发,描述了当前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权利救济的现实状况,进而提出了完善路径,即权利救济的司法化。主张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提出将抽象行政行为逐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等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