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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山开采造成的环境破坏现象十分严重,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可以激励企业积极主动地治理矿山环境,因此,该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以阳泉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为研究对象,分四个部分对该制度进行了分析。第一部分是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是指矿山企业按照保证金制度的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或资产作为抵押,督促企业在采矿行为停止后对矿山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由于矿山环境具备公共产品的属性,如果没有合理的制度做保障,其负外部性很容易成为社会的负担,造成“公共地的悲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前收取,治理合格再返还的特点使企业自觉治理矿山环境,保证金制度也就成为政府监管矿山企业的实用工具。第二部分是对阳泉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现状的表述,由于保证金制定的标准不科学,省属国企享有特权,保证金制度缺乏督查和罚没机制等原因,造成阳泉市保证金收缴标准低,监管有空白,保证金使用率低等问题。第三部分是对国内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表述,并借鉴了他们的经验:保证金的征收标准一定要科学,征收的形式要灵活多变;保证金的返还要有明晰的标准,要有健全的运行机制支撑保证金制度的运行;要加大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第四部分是围绕保证金的征收、运行机制和配套制度这三方面,针对阳泉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提出的建议。保证金的征收标准要科学;返还要有明晰的标准;建立日常督查、复审和罚没机制,增加企业的环保压力;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信用评级系统,针对企业不同的信用级别实施不同的政策等。阳泉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不断完善,加上相关配套制度的辅助,一定可以打出一套政策组合拳,有力地保护阳泉的矿山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