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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勒是20世纪中叶引领新自然法学复兴的重要代表人物。富勒思想与方法论的最重要的层面体现于其对法治的论述,而且这种法治观与古已有之的良法观念相联,并在对其改进中自成一统。富勒通过对法治与良法的论述回击了在欧洲大陆普遍存在的实证主义思潮,引领了自然法在新时期的复兴使命,同时也在实用工具主义哲学居于主流地位的美洲大陆完成了一套道德和政治哲学体系。因此,本文的主要任务便立基于展现这个理论体系,分析其生成、支撑和作用,以及作为中国法哲学一员和建构中国法治实践的我们,能从这个体系里获得怎样的思考。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分析富勒研究的价值,并对学术界目前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指出本文的研究方向、方法和框架。第一部分主要以介绍富勒生平为主,并着重论述和评价了富勒思想在美国法律思想史及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富勒在实用主义传统统治下的美国社会重塑了自然法思想,并对业已在西方塑成的法治与良法观进行了重新思考,在坚持正义与理性的前提下,部分接纳了实证主义和分析法学的观点,为自己的良法观移入了内在的科学和逻辑体系。第二部分首先通过对富勒之前良法思想的梳理,为富勒良法观形成的时代背景进行了全方位展现,指出良法的自然法背景是一以贯之的,有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的界分;其次从自然法和实证主义基本出发点对立的角度分析富勒和哈特的论战,并且在此过程中揭示富勒良法观的形成,即在批判纳粹法律中提出的法律的道德性观点。第三部分着重于分析富勒良法观的理论基础,指出富勒在对法律的道德性进行思考的过程中移入的两种道德观思想和法律的事业论定义是富勒良法观念的理论基础。第四部分归纳了富勒良法观的三大特点,即正义和理性的良法,实证改良和侧重形式的良法,逻辑自洽与科学的良法。第五部分主要指出富勒思想研究之于当代中国的意义。时代与国情尽管不一样,但面临的问题可能是相似的。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发展与思想进步日新月异,完善而合理的法律制度仍被孜孜以求,在这种情形下,如何发展一种既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使法律具有灵活性的法律理论便成为关键。富勒的法律理论可以看作是这方面的一种努力。同时,富勒良法观呈现出的一套清晰法律内在程序道德的论证,为我们建设法治与评判法律优劣贡献了一个更为细致和可以量化的标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实体,轻程序,但在现代法治社会,程序扮演着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富勒关于法律应该具有的内在道德的思想,可以为我们在形塑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方面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